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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ST开元: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25  

                                           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99 号尚嘉中心 12 层、22 层(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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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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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开元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开元教育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2024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开元
教育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会议决议发表法律意见。公司保证,公司向本
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
书的事实、文件和材料均已向本所披露。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
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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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所律师根据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与验证,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12 月 9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10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开元教育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
号:2024-094)(以下简称“《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
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
召开地点、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予以通知、公告。《通
知》发布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达到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5 日在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泰兴路
4 号开元教育广州运营总部 C 栋 5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现场会议的参会方式包括
以视频方式远程参加,下同),由董事长赵君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5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列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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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通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1、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或书面委托
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律师。

    (二) 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股东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委托授权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3 名,均为截至 2024 年 12 月 20 日下午 15:00 收市
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书
面委托的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47,840,301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
日股份总数的 11.882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0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为 58,899,301 股,占公司在股权登记日股份总数的 14.6288%。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经核查,除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 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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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根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为:

    1、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3、审议《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通知》中披露,本次股东大
会实际审议事项与上述公告内容相符,不存在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上述议案进
行表决。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
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权总数及统计数在网络投票结束后,
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大会按《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
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与网络投票的结果进行合并统
计,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06,723,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1%;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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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7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反对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2、《关于全资子公司受赠现金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 106,723,7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851%;反对 1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49%;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71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8%;反对 15,9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3、《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 106,246,60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5381%;反对 20,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188%;弃权 4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3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2,234,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
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650%;反对 20,1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1%;弃权 472,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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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69%。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通知》一致,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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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

                  韩丽梅                                           魏云


                                                            _____________

                                                                   周紫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