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格医药: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2024-02-28
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于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
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对拟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进行认真
审阅,对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发表审
查意见如下:
1、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刘毓文女士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规定的担
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
要求;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刘毓文女士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2、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刘毓文女士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
能力等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不存在
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也未曾受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能力。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
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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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泰格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关
于独立非执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之签字页)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杨波 闻增玉 廖启宇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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