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亮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4-09-20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证券代码:300348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九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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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一、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依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和《深圳市长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二、 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
股票)。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合计 1,409.625 万股/万份,
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505.885 万股的 1.75%,不设置预留
权益,具体如下:
(一) 股 票 期 权 激 励 计 划 : 公 司 拟 向 激 励 对 象 授 予 的 股 票 期 权 数 量 为
1,084.09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505.885 万股的 1.35%。
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拟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325.535 万
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505.885 万股的 0.4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
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7.51 元/份,限制性股票的
授予价格为 3.76 元/股。
五、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为 626 人,为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
时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包括 4 名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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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自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二)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自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
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七、 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第七条规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 自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完成行权
或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
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所涉及权益的数量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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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
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一、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归属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
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
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二、 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十三、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
授予的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
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4 年修订)》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四、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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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声 明 ........................................................................................................................ - 1 -
特别提示 ..................................................................................................................... - 2 -
第一章 释义 ............................................................................................................... - 6 -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 - 8 -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 - 9 -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 - 10 -
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 - 12 -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 - 39 -
第七章 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 - 43 -
第八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 - 45 -
第九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 ....................................... - 48 -
第十章 附则 ............................................................................................................. - 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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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长亮科技、本公司、公
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司、上市公司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
本激励计划 指
股票激励计划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在
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条件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 指
的权利,对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等待期,在达到本激
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后,方可行权
公司根据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和价格,授予激励对象一
定数量的公司股票,对该等股票设置一定期限的限售期,
限制性股票 指
在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后,方可解除限售
流通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授权益的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激励对象 指 (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等待期 指 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期间
行权 指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公司股票的行为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票的价格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
行权条件 指
件
自权益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全部行权/解除
有效期 指
限售或注销/回购注销的期间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权益被禁止转让、质押、
限售期 指
抵押、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
解除限售期 指
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解除限售条件 指
需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 年修订)》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8 年修正)》
《监管办法》 指 《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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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
《上市规则》
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指
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本激励计划草案、本草案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
《考核管理办法》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2024 年 9 月)》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1、本草案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
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草案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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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完善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的建设,进一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员工的
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有效结合,使各方团结
一致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确保公司发展战略与经
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办法》、《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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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
变更和终止。股东大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
董事会办理。
二、 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
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应当提请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可以在股东大会授权
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 监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名单,应就本激
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发表意见,并监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 独立董事应就本激励计划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五、 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方案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监事会
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六、 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
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的,监事会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七、 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监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
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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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 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
管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 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任职的核心管理
骨干、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包括外籍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前述
激励对象是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中起重要作用的管理人员和核心人员,符
合本激励计划的目的。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二、 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共计 626 人,包括:核心管理骨干、核心技术(业
务)骨干。前述激励对象包含 4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
于该 4 名激励对象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在公司加强国际化布局与海外
业务地位日益凸显背景下,他们在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技术研发及业务拓展等
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因此,4 名外籍员工作为激励对象是有必要且合理的。
以上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激励计划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分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须经公司股东
大会选举或董事会聘任。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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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
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回购注销其已获
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三、 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 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
职务,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
(二) 公司监事会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
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监事会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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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本激励计划的具体内容
本激励计划包括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第一类限制性股票)两部分,拟向
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权益合计 1,409.625 万股/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
公司股本总额 80,505.8850 万股的 1.75%,不设置预留权益。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
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一、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一) 股票期权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
通股股票。
(二) 拟授予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1,084.09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80,505.8850 万股的 1.35%。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
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行权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涉及的公
司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的任何一名激励对象
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授予
/行权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三) 拟授予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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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本激励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激励计划
序 划公告日股
姓名 国籍 职务 权数量(万 授予股票期权
号 本总额的比
份) 总数的比例
例
核心技术(业
1 LEE CHONG YAU 马来西亚 1.00 0.09% 0.001%
务)骨干
2 NIU XIAOLI 新加坡 核心管理骨干 20.80 1.92% 0.026%
3 SEAH SIN JIUN 马来西亚 核心管理骨干 2.00 0.18% 0.002%
4 YU HONG 新加坡 核心管理骨干 3.00 0.28% 0.004%
其他核心管理骨干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5 1,057.29 97.53% 1.313%
(600 人)
合计 1,084.09 100.00% 1.347%
注:1、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据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2、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权益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
司股本总额的 20%。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权益未超过
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
3、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
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行权安排
和禁售期
1、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
长不超过 36 个月。
2、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
为交易日。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确定首次授予日,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若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
予的股票期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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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
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质押、抵押、用于
担保或偿还债务等。
4、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届满之后,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进入可行权期。股
票期权在满足相应行权条件后将按本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进行行权,应遵守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
行权:
(1)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2)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3) 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5、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
形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等,若届时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同样不得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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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因未满足行权条件而不能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办理注销,不得递延行权。
6、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
则》、《管理办法》、《监管办法》、《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如下:
(1)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2)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公司股份还需遵守《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4 年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规定。
(4)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
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
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公司股份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其转让公司股
份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有关规定。
(五)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1、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7.51 元,即满足行权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份
7.51 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增发的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2、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公司股票的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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较高者:
(1)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股票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50 元;
(2) 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公
司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每股 7.51 元。
根据上述原则,本激励计划确定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7.51 元/份。
(六)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与行权条件
1、 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
条件未达成的,公司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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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各行权期内,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
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
司注销。
(3)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行权期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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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目标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2024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一个行权期
增长率不低于 10%。
以 2023 年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为基数,2025 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
第二个行权期
增长率不低于 20%。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指标以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且剔除本次及其他激励计划股份支付费用的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2、在本次股权激励有效期内,公司实施可转债、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重大资产等事项的费用对净利
润的影响不计入业绩考核指标的核算。
上述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中,营业收入或净利润任一达成目标的,即视为公司
满足上述考核目标。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已获授但尚未
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 各管理体系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执行委员会按照管理体系职能与业务板块的
不同,每年制定具体业绩考核标准与指标,推动对各管理体系进行业绩考核,业
绩完成度(A)、目标值(Am)、触发值(An)与对应可行权比例(X)如下:
业绩完成度(A) 各管理体系层面行权比例(X)
A≥Am X=100%
A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