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48 证券简称:长亮科技 公告编号:2024-063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 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长春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2024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深圳 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25 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70 人,代表股份 137,637,169 股,占 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096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29,535,1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090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453 人, 代表股份 8,102,0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064% 。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如下: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4 人,代 表股份 10,691,192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2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 东 11 人,代表股份 2,589,17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3216%;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 453 人,代表股份 8,102,0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064%。 注:中小股东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对会 议议案进行审议并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3,454,08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185%;反对票 813,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048%;弃权票 237,6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67%。 关联股东方一云、周金平、张思敏、温馨、任向玉、薛泽锋、任润雨、赵云 杰、李发登、李想、林腾辉、齐彬、李可、代富春、唐开、刘晓林、甄建党、李 平厚、周明易、孙汉洲、黄超、李薇、朱继伟、周峰、夏辉、陈诗杰、周佳伟、 陈媛媛、张帅威、付燕、刘红卫、姬亮亮、刘洋、王世伟、杜丽丽、王斌、吴振、 聂孟文、李根、杨曦、牛晓莎、漆颢宇、陈月阳、王小兵、蔡明欣、王丽、陈辉、 李宏广回避表决。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6,508,11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0943%;反对 票 813,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16%; 弃权票 237,6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 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41%。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3,454,75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2190%;反对票 803,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5974%;弃权票 24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700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36%。 关联股东方一云、周金平、张思敏、温馨、任向玉、薛泽锋、任润雨、赵云 杰、李发登、李想、林腾辉、齐彬、李可、代富春、唐开、刘晓林、甄建党、李 平厚、周明易、孙汉洲、黄超、李薇、朱继伟、周峰、夏辉、陈诗杰、周佳伟、 陈媛媛、张帅威、付燕、刘红卫、姬亮亮、刘洋、王世伟、杜丽丽、王斌、吴振、 聂孟文、李根、杨曦、牛晓莎、漆颢宇、陈月阳、王小兵、蔡明欣、王丽、陈辉、 李宏广回避表决。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6,508,78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1032%;反对 票 803,5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93%; 弃权票 24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7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675%。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3,610,958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3351%;反对票 814,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6056%;弃权票 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200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93%。 关联股东方一云、周金平、张思敏、温馨、任向玉、薛泽锋、任润雨、赵云 杰、李发登、李想、林腾辉、齐彬、李可、代富春、唐开、刘晓林、甄建党、李 平厚、周明易、孙汉洲、黄超、李薇、朱继伟、周峰、夏辉、陈诗杰、周佳伟、 陈媛媛、张帅威、付燕、刘红卫、姬亮亮、刘洋、王世伟、杜丽丽、王斌、吴振、 聂孟文、李根、杨曦、牛晓莎、漆颢宇、陈月阳、王小兵、蔡明欣、王丽、陈辉、 李宏广回避表决。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6,664,981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1695%;反对 票 814,6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762%; 弃权票 7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2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 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543%。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 的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7,053,194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5757%;反对票 408,075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65%;弃权票 17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300 股), 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8%。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10,107,21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378%;反对 票 408,075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69%; 弃权票 175,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8,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 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453%。 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三分 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的 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4,903,39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8.0138%;反对票 2,556,27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8573%;弃权票 17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8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90%。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7,957,415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4296%;反对 票 2,556,27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9101%;弃权票 17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1,8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02%。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 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4,522,04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7367%;反对票 2,685,55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512%;弃权票 429,5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1%。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7,576,07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8627%;反对 票 2,685,55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1193%;弃权票 429,5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3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80%。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该议案的表决情 况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票 134,706,922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7.8710%;反对票 2,669,67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9396%;弃权票 260,5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300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93%。 其中,持股 5%以下(不含持股 5%)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票 7,760,945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5920%;反对 票 2,669,677 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9708%;弃权票 260,57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3,300 股),占出席 会议(含网络投票)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72%。 三、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 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2、 律师姓名:游晓 王红娟 3、 结论性意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