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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亮科技: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0-09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长亮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本所律师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性等有关事宜,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
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同公告,并依法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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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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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 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与提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已提前 15 日以上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
出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
题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
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
和电话号码等内容。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2024 年 10 月 9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如期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深圳湾科技生
态园一区 2 栋 A 座 5 层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大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 出席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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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以下合称
“股东”)共 470 人,代表股份 137,637,169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7.0965%。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464 人,代表股份 10,691,192 股,占上市
公司总股份的 1.3280%。

    (1) 现场出席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与会人员的身份
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材料,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7 人,代表股份
129,535,15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6.0901%。

    (2) 参加网络投票系统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
网络投票结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
股东 453 人,代表股份 8,102,015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0064%。以上通过
网络投票进行表决的股东,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身份。

    2. 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的方
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上述人员均有资格出席、列席本次会议。

    (二) 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
司董事会召集。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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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在现场投票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大
会按《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并统计了投票的
表决结果。网络投票按照规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进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大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公司按照《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如下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54,08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185%;反对 813,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048%;弃权 237,6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76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508,111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0943%;反对 813,5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616%;弃权
237,67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1441%。

    关联股东方一云等回避表决。

    2.   《关于〈公司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454,75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2190%;反对 803,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5974%;弃权 247,0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83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508,781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6.1032%;反对 803,5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6293%;弃权
247,0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2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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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联股东方一云等回避表决。

    3.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3,610,958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3351%;反对 814,6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6056%;弃权 79,7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5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6,664,981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88.1695%;反对 814,6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7762%;弃权
79,7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543%。

    关联股东方一云等回避表决。

    4.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7,053,194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5757%;反对 408,075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2965%;弃权 175,9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27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10,107,21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94.5378%;反对 408,07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3.8169%;弃权
175,9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453%。

    5.   《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903,39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8.0138%;反对
2,556,27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8573%;弃权 177,50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29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957,41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74.4296%;反对 2,556,27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3.9101%;弃
权 177,50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6602%。

    6.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522,04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7367%;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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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85,55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512%;弃权 429,5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312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576,07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70.8627%;反对 2,685,552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5.1193%;弃
权 429,57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4.0180%。

    7.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34,706,922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7.8710%;反对
2,669,677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9396%;弃权 260,570 股,占有效表决权股
份的 0.189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7,760,945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的 72.5920%;反对 2,669,677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9708%;弃
权 260,570 股,占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437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
效,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六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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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游晓




                                                       王红娟




                                      时间:         2024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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