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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亮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4年10月)》2024-10-10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
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严格
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
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股
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报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     年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
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
释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
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     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
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     有责必问、有错必究的原则;

    (三)     权利与责任相对待、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和处理程序

    第六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
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     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的年度经审计资产
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     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     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     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     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报进行了更正;

    (七)     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报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
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报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报进行审计。

    第八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
息披露,应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
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公
司内部审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
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
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之后,提交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
项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
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
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 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
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六条执行;

    3. 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
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
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以说明;

    5. 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内容、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6.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以说明;

    7. 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以说明;

    8. 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以说明;

    9. 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
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以说明。

    (二)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公司应严格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
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
况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
要内容;

    2. 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前述外的其
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3. 遗漏重大诉讼项目、承诺事项或者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 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一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
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

    (一)     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

    (二)     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

    (三)     原先预计净利润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

    (四)     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五)     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
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公告。

    第十四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
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
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董
事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 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
致的;

    (二) 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 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 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 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下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

    第十九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
陈述和申辩权利。

    第二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 警告、责任改正并做检讨;

    (二) 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 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 赔偿损失;

    (五) 解除劳动合同;

    (六) 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为董事会视事件情节
进行具体确定。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
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及处罚的
决议以 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修订后致使本制度与
修订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应按国家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应立即进
行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