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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亮科技: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2024-12-0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

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亮科技”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

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

易的议案》。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上海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 8,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有

效期 1 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

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且无反担保;公司拟以自有知识

产权(专利或商标)为该综合授信事项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比例以银行授信要求

为准。

    2、董事会授权公司董事长王长春先生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授信额度内的

一切授信(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质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

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本公司承担。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王长春先生

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关联董事王长春先生已回避表决。

本议案已经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八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根据《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该事项在董事会

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
   1、名称:王长春

   2、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3、王长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一职,是公司的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截至

2024 年 11 月 29 日持有公司股份 102,902,41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2.67%,为

公司关联自然人。

   4、王长春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提供关联担保,公司无需支付对价。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公司向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

币 8,000 万元,最终以授信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授信额度提供个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以实际融资

期限为准,公司免于支付担保费用;公司拟以自有知识产权(专利或商标)为该

综合授信事项提供质押担保,担保比例以银行授信要求为准。

   以上担保协议目前尚未签署,在以上额度范围内,具体授信金额、授信方式

等最终以公司与授信银行实际签订的正式协议或合同为准。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交易目的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长春先生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连带责任

担保,且不收取任何担保费用,有利于公司获得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有助于更好

地支持公司业务拓展,保障公司稳定、可持续发展,体现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2、对公司的影响


                                     2
    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负面影响,

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次关联交易不收取担保费,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王长春先生在本年度

内与公司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额为 0 元。

    七、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

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

议案》,相关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 年第八次专门会议审议

通过。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

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3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长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

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余   冬                    薛   阳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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