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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卡智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4-07-02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委托理财行为,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

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具体

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在国家政策允许和投资风险能

有效控制的前提下,为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公

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

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

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

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

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

先决条件;

   (二)理财产品须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

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

理除外);

   (四)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受托方应是资信状

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

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

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五)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

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额度的审批权限参照《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委托理财

种类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

    第六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

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公司在进行委托理财前,可以对未

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

    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

(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

标准,适用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由公

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确定具体投资的理财产品、金额和实施时间

等,并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具体操作事宜。

                第四章   日常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的具体经办部门,行使相关职责:

    (一)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

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理财产品进行

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并提交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审

核;

    (二)筹措委托理财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相关手续,按月对

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三)委托理财操作过程中,根据与专业理财机构签署的协议中

约定条款,及时与专业理财机构进行结算;

    (四)委托理财延续期间,随时密切关注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

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以便

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五)委托理财到期后,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务本金及利息

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九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做好财务核算和财务分析工作,支持和

保障理财产品投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

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日常报告制度。公司财务部结算

人员应当每月向公司财务总监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出现异常情况

或其他重大变化,须按照本制度第八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及时报告。

                第五章   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

不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

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三条   在委托的理财产品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

部应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并采取应对措施。公

司应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

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

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五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

信息保密工作,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

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

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

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

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

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

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本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金卡智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