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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华鹏飞: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2024-05-16  

证券代码:300350        证券简称:华鹏飞         公告编码:(2024)039号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

                         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1 日召开了第
五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
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暨回购注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 1 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件,根据《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拟对该激励
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2.42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进行回
购注销。

    根据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
除限售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计划解除限售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
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并注销。因此,公司拟对本次
激励计划 3 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期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87 万股第一类
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

    因公司拟终止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
的规定,公司拟对本次激励计划 3 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15.87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共计 44.16 万股。本次回购
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由 562,453,879 股变更为 562,012,279 股。具体内
容详见 2024 年 4 月 23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
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实施 2022 年
限 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 销、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4-023)。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导致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此通知公司债权人,公司债权人均有
权自本通知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债权
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
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

    一、债权申报所需材料

    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
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
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
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
件。

    二、债权申报具体方式: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莲花一村社区皇岗路5001号
深业上城(南区)T2栋4308

    2、申报时间:2024 年 5 月 16 日至 2024 年 6 月 29 日之工作日 9:30-11:
30;14:00-17:00

    3、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磊
联系电话:0755-84190977   传真号码:0755-84160867

邮政编码:518038

电子邮箱:ir@huapengfei.com

特此公告。

                                         华鹏飞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