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武生物: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12-06
关于浙江我武生物科技 份有 公司
0 年第一次临时 东大会的法律意 书
浙江我武生物科技 份有 公司
上海礼丰律师事务所(以下 称 本所 )接受浙江我武生物科技 份有 公司
(以下 称 公司 )的委托 指派本所律师(以下 称 本所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东大会 则》 法律、
法 、 性文件(以下 称 法律法 )及《浙江我武生物科技 份有 公司章
程》(以下 称 公司章程 )的 定就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 东大会(以下 称
本次 东大会 )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 。
本所及 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 券法律
业务 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 券法律业务执业 则( )》 定及法律意
书出具日以前已 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 了法定 循了勤勉尽
和 实信用原则 了充分的核查 保 法律意 所 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所发 的 性意 合法、准确 不存在 假 、 导性
或 大 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 任。
本所律师已 按照有关法律法 的 求和律师 业公 的 德标准以及勤
勉尽 的 神对公司本次 东大会相关文件及事实 了审查和 。
在 审查 程中 本所假
1. 上 文件中的所有 、盖章及印章 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
本所的文件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 上 文件中所 的全 事实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 上 文件的 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 为 力 并且其 为已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 本所的文件复印件均与原件一 并且 些文件的原件均
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就 事 出具法律意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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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于本次 东大会的召 、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浙江我武生物科技 份有 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
临时 东大会的 知》(以下 称 会 知 ) 公司 事会已于本次 东大
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 知各 东。
公司 事会已在会 知 文件中 明了本次 东大会召开的时 、地点及
权登 日 事 并在会 知 文件中列明了提交本次 东大会审 的
案。
公司本次 东大会 取现场投票和 投票相 合的方式 现场会 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 14:30 在上海市徐汇区 江 333 号 40 号楼 6 楼会 室召开
深圳 券交易所交易 投票的时 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
9:25、9:30 11:30 和 13:00 15:00 深圳 券交易所互 投票
投票的时 为 2024 年 12 月 6 日 9:15 15:00。会 召开的时
和地点均符合有关会 知的内容。
基于上 核查 本所律师 为 本次 东大会的召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
律法 及公司章程的 定。
二. 关于出席本次 东大会人员 格、召 人 格
本次 东大会由公司 事会召 。根据公司提供的出席本次 东大会之现场
会 的 东(或 东代理人) 料及相关 文件 出席本次 东大会之
现场会 的 东(或 东代理人)共 5 人 代 公司有 决权的 份数为
248,952,701 占公司有 决权 份总数的比例为 47.5478%。
根据深圳 券信息有 公司提供的本次 东大会 投票 果 参加
本次 东大会之 投票的 东共 434 人 代 公司有 决权的 份数为
8,862,568 占公司有 决权 份总数的比例为 1.6927%。
上 出席本次 东大会的 东(或 东代理人)外 出席或列席本次 东大
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 事、监事、 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前 参与本次 东大会之 投票的 东 格 由 投票 提供机构
在 参与本次 东大会之 投票的 东 格均符合法律法 、公司
章程 定的前提下 本所律师 为 出席本次 东大会人员 格、本次 东
大会召 人 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 东大会的 决程序、 决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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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 东大会的 决程序
本次会 审 及 决的事 与公司会 知中列明的 案一 本次
东大会没有收到临时 案或新的提案。
公司本次 东大会 取现场 决和 投票相 合的方式。出席现场会
的 东(或 东代理人)以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 知中列明的 案
了 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 及公司章程 定的程序 票、监票。
公司 深圳 券交易所交易 和互 投票 为本次 东大会提
供 投票平台。 投票 束后 深圳 券信息有 公司提供了本次
投票的 决 果。
本次 东大会投票 决 束后 公司根据有关 则合并 现场投票和
投票的 决 果。本次 东大会审 的涉及影响中小投 利益的
案 公司对现场及参加 投票的中小投 单独 票。
(二)本次 东大会的 决 果
查 根据合并 后的 决 果 公司本次 东大会审 如下
案
1. 《公司 2024 年前三季度利润分 的方案》
决 果 同意 257,535,413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 决权
份的 99.8915 反对 234,160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 决权
份的 0.0908 弃权 45,696 (其中 因未投票 弃权 0 )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 决权 份的 0.0177 。
中小投 决情况为 同意 8,582,912 占出席会 的中小 东
所持有效 决权 份的 96.8423 反对 234,160 占出席会 的
中小 东所持有效 决权 份的 2.6421 弃权 45,696 (其中 因
未投票 弃权 0 ) 占出席会 的中小 东所持有效 决权 份
的 0.5156 。
2. 《关于变更会 师事务所的 案》
决 果 同意 257,511,431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 决权
份的 99.8821 反对 173,725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 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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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的 0.0674 弃权 130,113 (其中 因未投票 弃权 5,320
) 占出席会 东所持有效 决权 份的 0.0505 。
中小投 决情况为 同意 8,558,930 占出席会 的中小 东
所持有效 决权 份的 96.5717 反对 173,725 占出席会 的
中小 东所持有效 决权 份的 1.9602 弃权 130,113 (其中
因未投票 弃权 5,320 ) 占出席会 的中小 东所持有效 决
权 份的 1.4681 。
本所律师核查 本次 东大会审 的 案均 得有效 。
基于上 核查 本所律师 为 本次 东大会的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及公司章程的 定 本次 东大会的 决 果合法有效。
四. 意
上 本所律师 为 公司本次 东大会的召 、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及公司章程的 定 出席本次 东大会人员 格、本次 东大会召 人
格均合法有效 本次 东大会的 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 及公司章程的
定 本次 东大会的 决 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 书仅供公司为本次 东大会之目的 使用 不得 任何人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 书正本一式 份。
(以下无正文 为 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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