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0363 股票简称:博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0 号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 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星期一)14:30 在重庆市北碚区云图路 7 号公司研发大 楼 1 楼报告厅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 事会召集,董事长居年丰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无法履行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职务, 经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袁林女士主持。公司部分董 事、监事及见证律师等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本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3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合计为 228,646,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指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及 2023 年员工持股计划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 股本,即 540,655,584 股,下同)的 42.2906%。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表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45,494,07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6.9107%。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9 名, 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83,152,3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3799%。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方式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0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82,1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35%。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或股东代表)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如下议案进行表 决。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606,68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26%;反对 39,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493 股,反对 39,700 股,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606,68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26%;反对 39,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493 股,反对 39,700 股,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606,68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26%;反对 39,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493 股,反对 39,700 股,弃权 0 股。 4、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606,68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26%;反对 32,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42%;弃权 7,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493 股,反对 32,400 股,弃权 7,300 股。 5、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592,549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765%;反对 53,83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235%;弃权 1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28,359 股,反对 53,833 股,弃权 1 股。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606,68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26%;反对 39,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493 股,反对 39,700 股,弃权 0 股。 7、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606,68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26%;反对 39,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493 股,反对 39,700 股,弃权 0 股。 8、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606,68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26%;反对 39,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493 股,反对 39,700 股,弃权 0 股。 9、审议通过《关于终止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相关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426,28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037%;反对 212,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931%;弃权 7,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62,093 股,反对 212,800 股,弃权 7,300 股。 10、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433,58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069%;反对 212,8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931%;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969,393 股,反对 212,800 股,弃权 0 股。 11、审议通过《关于注册资本变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606,68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26%;反对 32,4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42%;弃权 7,3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493 股,反对 32,400 股,弃权 7,300 股。 1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该项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 过。 同意 228,606,683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9.9826%;反对 39,70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174%;弃权 0 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142,493 股,反对 39,700 股,弃权 0 股。 三、律师发表见证意见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重庆博腾制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