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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恒华科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03-15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
作机构,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
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1/3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
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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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
董事会批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并于会议召开前3天通
知全体委员,但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议程和相关背景材料
应该在发送会议通知的同时送达全体委员。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
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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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
委员需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
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
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
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
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
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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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
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二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
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
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内”都含本数;“不
满”、“以外”、“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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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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