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 号英皇集团中心 8、9、11 层 8/9/11/F, Emperor Group Centre, No.12D, Jianwai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2, P.R.China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56916450 网址/Website: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重庆 合肥 宁波 济南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 0119 号 致: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 称“《股东大会规则》”)、《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有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本次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了全体股东,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 审议事项等进行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4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在北京市东 城区安定门外大街 138 号皇城国际中心 A 座 12 层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江春华 2 法律意见书 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4 月 8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0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 计 188,027,6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3455%。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184,799,021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8073%。 上述股份的持有人为截至 2024 年 4 月 1 日(星期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228,5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382%。 3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3,841,0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403%。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 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了合并 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7,341,4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351%;68,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4%;617,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5%。 4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54,8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353%;68,5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833%;617,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14%。 2、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7,292,7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2%;117,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617,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06,1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674%;117,2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12%;617,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14%。 3、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7,292,7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2%;117,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617,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06,1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674%;117,2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12%;617,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14%。 4、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7,292,7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92%;117,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23%;617,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85%。 5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106,1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8674%;117,2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12%;617,7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0814%。 5、审议通过《关于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7,650,7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96%;376,9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0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64,1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1877%;376,9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123%; 股弃权,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7,602,0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7%;42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15,4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98%;425,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02%;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7,602,0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7%;42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15,4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98%;425,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02%;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7,602,0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7%;425,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63%;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15,4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98%;425,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0802%;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4 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6,664,0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48%;1,363,6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52%;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477,4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4.4997%;1,363,6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5003%;0 股弃 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续聘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7,078,5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952%;19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758,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7 法律意见书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32%。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891,9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909%;191,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25%;758,1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7366%。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7,602,015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37%;191,0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16%;234,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3,415,494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9198%;191,000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9725%;234,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76%。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993,1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61%;2,799,89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1%;234,6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06,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992%;2,799,894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931%;234,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76%。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993,1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61%;2,799,89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1%;234,600 股弃权,占出席 8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06,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992%;2,799,894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931%;234,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76%。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5,066,9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4254%;2,726,09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498%;234,6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80,4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9206%;2,726,094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9718%;234,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76%。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184,993,121 股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861%;2,799,894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91%;234,600 股弃权,占出席 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48%。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806,600 股同意,占出席本 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992%;2,799,894 股反对, 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931%;234,6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07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9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华伟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一帆 经办律师:洪恺俪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