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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金股份: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2024-03-15  

 证券代码:300368       证券简称:汇金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6 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0162023010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年7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1)。
    2024年3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以下简称
“河北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1号)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
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的相关权利予
以告知。
    经查明,你公司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公司2022年4月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具体情况
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1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
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
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
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
用风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
方案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技术有限公司对联想云领(北京)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
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
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
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
    2022年8月17日,汇金股份收到邯郸市永年区监察委员会对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理郭俊凯实施留置的《留置通知书》。2023年6月,汇金股份主动向我局供
述郭俊凯被留置情况,并于6月15日在《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年报问询函
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1号)中披露该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汇金股份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2
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为。汇金股份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违反《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
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
    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28号),并主动向我局供述郭俊凯被留置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应当
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
三项的规定,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
元罚款;
    二、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项的行为,依据《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
定,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对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公司实施的行政处
罚,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3号)
    孙志恒: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

                                   3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汇金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
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682.66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
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更
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前
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用风
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
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技术有限公司对联想云领(北京)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
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
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
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2021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汇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

                                    4
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你作为汇金股份时任财务总监,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汇金股份2021年年度报告
真实、准确、完整,是对汇金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你组织汇
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
028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
三十二条第一项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和《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我局拟决定:
       对孙志恒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的行政处罚,
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
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
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冀证监处罚字〔2024〕4号)
       魏会生: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金股份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汇金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算错误
       2016年,汇金股份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设立张家口棋鑫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
业(以下简称棋鑫基金)。2019年,汇金股份将该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
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2021年末,汇金股份在计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
过程中,未考虑棋鑫基金《合伙协议》关于“合伙人收回全部出资本金后,投资
净收回的可分配资金按照8:2的比例进行分配”的约定,导致2021年度多计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682.66 万元。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会计
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对前述会计差错予以
更正,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额682.66万元,占更正
前利润总额的10.04%。
       二、未按已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根据汇金股份2021年年报披露的会计政策,应收账款划分为单项评估信用风
险的应收账款、供应链业务模块组合、智能制造业务模块及信息化综合解决方案
业务模块组合三类。
       2021年末,汇金股份子公司深圳市汇金天源技术有限公司对联想云领(北京)
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63亿元,对联想(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
司的应收账款余额为2,970.86万元。公司在未获取充分证据,且未进行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变更的情况下,新设“数据中心项目”组合,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按
照5%的比例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023年4月27日,汇金股份主动披露《关于前期
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号),补提上述应收账
款信用减值损失841.86万元,追溯调整2021年度财务报表,影响2021年度利润总
额841.86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2.38%。
       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21年度虚增利润总额1,524.52万元,2021年年度报告存
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记账凭证、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汇金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违法行
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你作为汇金股份时任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签署确认意见保证汇金股
份2021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汇金股份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6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我局拟决定:
    对魏会生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岀的事实、理由和证
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
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
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四)其他说明
    据了解,河北证监局已陆续向时任董事长杨振宪、时任董事、总经理郭俊凯、
时任董事会秘书刘俊超送达相应《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5.1条、第10.5.2
条、第10.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河北
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
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7
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特此公告。



                                  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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