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汇金: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1-11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冀华(顾)字第269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石家庄市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 电话:18000612008
http://www.jihualawyer.com 传真:0311-85288018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
法律意见书
2024 冀华(顾)字第 269 号
致: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接受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或“汇金股份”)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 2024
年 11 月 11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和《河北汇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
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的
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
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虚假和重
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
书面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
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 传真:(0311)85288018
网址:www.jihualawyer.com 邮箱:jhhjls@163.com
1
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
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要求,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
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
东大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10 月 2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2、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
合的方式表决。
3、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在公司会议室由公司董事
长毛世权先生主持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 — 15:00 ;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会议的召开以公告形式提前
十五日通知股东,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
公告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计 460 人,代表股份 165,855,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 传真:(0311)85288018
网址:www.jihualawyer.com 邮箱:jhhjls@163.com
2
31.3559%。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与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最终确认,参
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 459 人,代表股份 7,214,200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39%。
上述所有股东或股东代表均为截止 2024 年 11 月 6 日(星期三)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表。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会议。经本所律师审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均合法、有效。
3、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董事会召集,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通知的要求,采取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程序对现场投票进行计票、监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汇总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
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闫君霞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39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211%;反对 24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 传真:(0311)85288018
网址:www.jihualawyer.com 邮箱:jhhjls@163.com
3
的 0.1468%;弃权 2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75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5876%;反对 24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753%;弃权 219,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71%。
2、审议通过《关于补选王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及专门委员会
委员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5,373,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98%;反对 2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405%;弃权 2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732,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3.3284%;反对 23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297%;弃权 24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3,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4418%。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
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 传真:(0311)85288018
网址:www.jihualawyer.com 邮箱:jhhjls@163.com
4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 传真:(0311)85288018
网址:www.jihualawyer.com 邮箱:jhhjls@163.com
5
(本页无正文,系《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北汇金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吕玉崇
经办律师:
何 佳
马 洁
2024年11月11日
地址:河北石家庄石铜路11号冀华律师楼 传真:(0311)85288018
网址:www.jihualawyer.com 邮箱:jhhjls@163.com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