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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汇中股份:关于公司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2024-10-19  

证券代码:300371          证券简称:汇中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8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了保证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加快公司债权收回,公司与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达建设”)、
炬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能能源”)、洪洞县炬能供热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炬能供热”)就执行案件达成共识,并签署《执行和解协议》。

    2、公司为此案件的原告、申请执行人。

    3、根据《执行和解协议》,经确认的和解金额为1,566.52万元。截至本公
告披露日,公司分别于今年第三季度收到和解款项303.82万元、第四季度收到和
解款项1,200.00万元,合计1,503.82万元。

    4、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需结合和解书最终履行
情况而确定,会计处理及财务数据以审计机构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和解事项涉及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2年5月,公司作为原告向洪洞县人民法院起诉亨达建设、炬能能源、炬
能供热三家公司要求支付拖欠货款及利息并要求上述三家公司对公司的债务清
偿承担连带责任。洪洞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作出(2022)晋1024民初2464号判决。

    2023年6月,经公司向临汾市中院上诉,临汾市中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后作出
(2023)晋10民终1321号判决,判决支持公司上诉请求,要求亨达建设支付公司
剩余货款1,566.52万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并且炬能供热、炬能能源承担连带责任。

    2023年9月,洪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作出了(2023)晋1024执1154号执行裁
定。

     《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前,前述案件判决、裁定均已生效,亨达建设、炬能
能源、炬能供热未能依照生效判决全部履行其支付义务,故公司未能全部追回上
述款项。

       二、《执行和解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近日,经公司与亨达建设、炬能能源、炬能供热各方多次协商,同时为了确

认债权能够收回,各方最终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甲方(申请执行人):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被执行人):陕西亨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丙方(被执行人):炬能能源集团有限公司

     丁方(被执行人):洪洞县炬能供热有限公司

     鉴于:(2023)晋1024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乙、丙、丁
三方未主动履行,甲方向洪洞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3)
晋1024执1154号。基于上述事实,各方就(2023)晋1024执1154号案件执行事宜,
经协商达成以下执行和解协议:

     (一)债权情况

     经甲乙丙丁四方共同确认,截至2024年10月15日,根据(2023)晋1024民终
1321号判决书判决,乙、丙、丁三方应向甲方承担剩余货款本金:15,665,240元
(大写:壹仟伍佰陆拾陆万伍仟贰佰肆拾元)、逾期付款损失3,339,209.12元(大
写:叁佰叁拾叁万玖仟贰佰零玖元壹角贰分)、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
息1,348,777.16元 (大写:壹佰叁拾肆万捌仟柒佰柒拾柒元壹角陆分),以上
共计20,353,226.28元(大写:贰仟零叁拾伍万叁仟贰佰贰拾陆元贰角捌分)。

     (二)执行回款情况

     截至本协议签订之日,洪洞县人民法院已经通过强制执行方式从乙方第三方
债 务 人 处 执 行 乙 方 到 期 债 权 共 计 3,038,178.77 元 ( 其 中 山 西 省 医 科 大 学
498347.93元、(2024)晋1024执恢53号之十号《执行裁定书》原平兴原热力有
限公司1727840元+454746元、太原中海仲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57244.84元),
上述款项已经发放申请人。

    (三)执行和解方案

    1、乙、丙、丁三方承诺,扣除已经执行到位的3,038,178.77元外,按照下
列约定的时间、金额再共计给付甲方12,627,061.23元,确保甲方在(2023)晋
1024民终1321号判决书中第二项判决的剩余货款本金15,665,240元不受影响:

    (1)依据(2024)晋1024执恢53号之九《执行裁定书》由岢岚县兴岢热力
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向甲方指定收款账户支付12,000,000元(大写:
壹仟贰佰万元整),该12,000,000元系乙方对岢岚县兴岢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享有
的到期债权;

    (2)乙、丙、丁三方于2024年11月15日前向甲方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
627,061.23元(大写:陆拾贰万柒仟零陆拾壹元贰角叁分)。

    3、乙、丙、丁三方按照上述条款约定的时间、金额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后,
即视为(2023)晋1024民终1321号民事判决书【对应(2023)晋1024执1154号执
行案件】确定的债务清偿完毕,甲方对剩余债权不再主张权利【包括但不限于逾
期付款损失3,339,209.12元(大写:叁佰叁拾叁万玖仟贰佰零玖元壹角贰分)、
加倍部分债务利息1,348,777.16元(大写:壹佰叁拾肆万捌仟柒佰柒拾柒元壹角
陆分),共计4,687,986.28元(大写:肆佰陆拾捌万柒仟玖佰捌拾陆元贰角捌分
元)】;甲方足额收到本协议条款约定的和解款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洪洞县人
民法院提交结案申请书。

    (四)违约责任

    1、如乙、丙、丁三方有任意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金额足额履行
义务的,甲方有权申请恢复(2023)晋1024民终1321号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2、乙、丙、丁三方违约前已经偿还的部分(包含强制执行扣划款),按照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逾期付款损失、货款本金的顺序依次抵扣。
    (五)本协议自各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

       三、公司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单项涉
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签署《执行和解协议》事宜是为了保障公司利益,加快公司债权收回,
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已对上述应收账款全部计提
坏账准备。今年被执行人已累计支付公司和解款项合计1,503.82万元,后续公司
如能全额收回被执行人的和解款项,预计对公司对应报告期内净利润将产生一定
的积极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确认为准。本次和解事项是为了
加快债权收回,最大程度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发展需
求。

    被执行人能否如期支付相关款项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后期将督促对方按照
协议履约,积极维护公司的利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
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法院出具的相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汇中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