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中铁装配: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3月修订)2024-03-27  

证券代码:300374     证券简称:中铁装配     公告编号:2024-037


           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
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及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系由北京恒通创新木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
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各投资者为公司的发起人,公司在北
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91110000793442369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5 年 2 月 27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434 万股,于
2015 年 3 月 1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2020 年 7 月 14 日,经股东之间的股份协议转让和表决权放
弃,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成为公司控股股东。
     2022 年 3 月 9 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持有公司的
全部股份转让给其全资子公司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建
工集团有限公司成为公司直接控股股东。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铁装配式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Railway Prefabricated Construction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房山区窦店镇普安路 87 号
邮政编码:102434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4,591.2337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
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的副总经理、
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该等人员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 2 —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持续专注于节能环保并可循环
再利用新型建材的研发制造,以及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
生产和集成服务领域,以资源消耗减量化、产品应用循环化、
建筑材料与建筑方式创新化为宗旨,努力成为国内装配式建筑
部品部件产品结构丰富,并具备完善的装配式建筑集成服务能
力的大型企业,为客户提供装配式建筑全套解决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
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销
售;模具销售;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对外承包
工程;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建筑材料销售;
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销售;金属结构销售;砼结
构构件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轻质建筑
材料制造;金属结构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
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建筑劳务分包;住宅室内装饰装
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
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 3 —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孙志强、北京晨光景泰投资管理
有限公司、北京市中科燕山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金石投资有限
公司、江靖、张劲松。
     上述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认购的股份数情况如下:
                                          设立(截止变更登记申请
                       认缴情况                     日)
                                                  时实际缴付          持股股     股份比
 发起人名称                         出   出资数                       数(万      例
              出资数
                                    资     额                  出资    股)      (%)
               额(万     出资时间                   出资时间
                                    方    (万                 方式
                元)
                                    式    元)
                                    净
                                                               净资
   孙志强     3,854.40 2010.8.31 资 3,854.40 2010.8.31                3,854.40   52.8
                                                                产
                                    产

 北京晨光景                         净
                                                               净资
 泰投资管理   1,541.76 2010.8.31 资 1,541.76 2010.8.31                1,541.76   21.12
                                                                产
  有限公司                          产

 北京市中科                         净                         净资
              1,027.84 2010.8.31         1,027.84 2010.8.31           1,027.84   14.08
 燕山创业投                         资                          产


— 4 —
 资有限公司                     产

                                净
 金石投资有                                              净资
               365    2010.8.31 资    365    2010.8.31           365        5
   限公司                                                产
                                产
                                净
                                                         净资
   张劲松      292    2010.8.31 资    292    2010.8.31           292        4
                                                         产
                                产
                                净
                                                         净资
    江靖       219    2010.8.31 资    219    2010.8.31           219        3
                                                         产
                                产

   合计       7,300                  7,300                      7,300      1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45,912,337 股,均为普通股。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
系统继续交易,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此项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 5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
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 6 —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经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
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
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
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7 —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
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直
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遵守上述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
式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离职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
锁事宜。
    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
职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之日起,离职人员所持股份将
全部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
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后的
十八个月或十二个月期满,且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
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
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销售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

— 8 —
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
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
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
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
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

                                                 — 9 —
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
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
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向其他股东征集投票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
利。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
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

— 10 —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
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
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 11 —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持有公司 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
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公司控股股东出现债务逾期或其他资信恶化情形的,
应当及时披露有关情况及对公司控制权稳定性的影响。
    第四十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
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
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
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
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董事会建立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

— 12 —
即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
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份偿还侵占资产。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
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
定和调整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
(二)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 13 —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七)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八)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九)单笔支出大于 20 万或者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支出大于 50 万元的捐赠;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
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
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 14 —
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前款第(一)至(七)项情形适用于担保对象为公司全资、
控股、参股公司,如涉及对无股权关系公司提供担保,必须经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
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
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半数以上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
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

                                                — 15 —
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
务减免等,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发生的交易仅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三)项或者第(五)
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 0.05
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
上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
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 16 —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资助对象为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
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免于适用本条规定。
   公司不得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上市公
司应当审慎向关联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委托理财。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下列关联交易,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
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公司拟发生上述第(一)类关联交易的,应当聘请《证券
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审计,审计截止日距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六个月;若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公司应当
聘请《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距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日常经营相关的
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但交
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但是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该关联交易由公
司董事会先行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17 —
    第四十五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
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
月内举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北京
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
会议召集人确定的其他明确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发出后,无正当理由的,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
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于现场会议召开日两个交易日前发布
通知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

— 18 —
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
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
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五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
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19 —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
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
反馈意见,不得无故拖延。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
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
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
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

— 20 —
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
公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
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十五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
有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
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
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披露提出临时
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 21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
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七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
当日。
    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
的全部具体内容,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
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拟讨论的事项需要
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
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及理由。

— 22 —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
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权登记日
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
大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
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
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
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六十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
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
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十一条 本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
保证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

                                                — 23 —
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
部门查处。
    第六十二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
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六十三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
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
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
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公
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
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
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
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六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
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同意、

— 24 —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第六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
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
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
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七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
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八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
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
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

                                                — 25 —
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如公司设一名副董事长,则由副董事长主持;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
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
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七十一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
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
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
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大会批准。
    第七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当作
出述职报告。

— 26 —
    第七十三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就股
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七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
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
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的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六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 27 —
    第七十七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
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
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
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股东大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
投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
见书。
    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常生产
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
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28 —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
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制定和调整现金分红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八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

                                                  — 29 —
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
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
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
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及股东大会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
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本条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是指利润分
配方案、利润分配和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合并、分立以及需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事项。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
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
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股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关联股东不主动申请
回避时,其他知情股东有权要求回避;
    (二)关联股东不得参与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 30 —
   (三)关联股东回避时,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
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作出的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按本章
程规定表决通过。
   第八十三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
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
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四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
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第八十五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现任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董事会的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增补监事时,现任
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按照不超过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一届
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候选人;

                                               — 31 —
    (三)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或者监事候
选人的简历和基本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
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四)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书
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
况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五)独立董事的提名在本章程中另行规定。
    召集人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后,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
大会召开之前提出新的董事、监事候选人,由召集人按照本章
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股东大会就选举 2 名及以上董事、监事时,实行累积投票
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
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亦可以分散投于多人。通过累积投
票制选举董事、监事时,可以实行差额选举(即按照董事、监
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
人数,由得票较多者当选)。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大会拟选人数,

— 32 —
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
监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
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
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
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
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
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
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
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
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
或者监事不足股东大会拟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
有不够票数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
由公司下次股东大会补选。如 2 位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的
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
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或者监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
举。
   第八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
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
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
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 33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
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大
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八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
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
准。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
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
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
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
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
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
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
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

— 34 —
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
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
按照实际持有人意见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
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
权”。
    第九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
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
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四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以
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
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
份及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
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
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情况;

                                                 — 35 —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大会出现否决提
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
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九十六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
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
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
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
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
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 36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
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
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
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
司负有下列忠实、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
    (一)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不得挪用公司资金和
侵占公司财产,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
员工、本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利益损害公司利益;
    (二)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为本人及其关系密切的家
庭成员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不得自营、委托他人经营公
司同类业务;

                                               — 37 —
    (三)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参与公司事务,持续关注
对公司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者
不知悉为由推卸责任;
    (四)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审慎判断审议事项可
能产生的风险和收益;因故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
选择受托人;
    (五)积极推动公司规范运行,督促公司真实、准确、完
整、公平、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纠正和报告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
    (六)获悉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侵占公司资
产、滥用控制权等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时,及时
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严格履行作出的各项承诺;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和勤勉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
三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并不当然解除。董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

— 38 —
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
负有下列谨慎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
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
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谨
慎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〇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

                                               — 39 —
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因独
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董事或独立董事辞职报告应当
在下任董事或独立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
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两个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〇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
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
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
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一百〇四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一百〇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 40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总经理和一名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进入董事会。设
董事长一名,设副董事长一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修)
订利润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政策;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
立、分拆、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情形回购公司股份事项;
   (九)决定本章程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批准以外的对外投
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借款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决定公司分支机构
的设立或者撤销、决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 41 —
    (十一)选举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
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法
律顾问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十五)制定公司风险及合规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估、
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
    (十六)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
事务所;
    (十八)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业务板块发展战略;
    (十九)制订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案;
    (二十)决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工资、福利、
奖惩政策和方案;
    (二十一)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
作;
    (二十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
他职权。
    第一百〇九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公司
党组织的意见。

— 42 —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
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
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
议事规则应列入本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除股东大会职权以外的对外投资、对外融
资、对外担保、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由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
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须报股东大会批准。应由
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且不少于全体董事的 1/2 以上的董事同意。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可以将职权范围内部分对外投资、
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授予
总经理行使,但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规定不得授权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四)向董事会提名董事会秘书;

                                                  — 43 —
    (五)行使法定代表人职权,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
其他有价证券,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
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
事或者监事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提议召开董事
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
以书面通知,包括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或专人送达等方式将
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通知全体董事。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5
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
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
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 44 —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
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
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
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
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
代为投票。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
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
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应当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
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
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

                                               — 45 —
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书面记名投票方
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
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进行并作出决议,
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股东大会决议或者章程,致使
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经
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
除责任,但最终投同意票的除外。
    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
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
    出现本条第四款规定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
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
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 46 —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
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会设专门委员会,为董事会重大决策
提供咨询、建议。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根据本章程和董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董事
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其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
酬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也可
以根据需要另设其他委员会和调整现有委员会。董事会就各专
门委员会的职责、议事程序等另行制订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
规则。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
由公司承担。聘请中介机构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47 —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
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境内外资本市场进行研究,并就市值管理工作提
出建议;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一百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
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
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
行。

— 48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
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
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
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
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
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本章程规定及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 49 —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一百三十一条 董事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为:
    (一)研究投资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市场环境,加强公
司投资能力研判分析,为董事会提供投资计划建议;
    (二)根据董事会安排或授权,对公司投资决策体系和管
控流程进行研究,提出优化完善意见和建议;
    (三)对董事会决策、批准的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分
析,提供决策建议;
    (四)对董事会授权决策范围内的投资事项作出决议;
    (五)根据董事会安排,对董事会决策的投资项目执行情
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节 独立董事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三名独立董事。担任独立董事应当
符合下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保持独立性,不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不得担任独
立董事的人员;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和规则;

— 50 —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不得由下列人员担任: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主要社会关系(本章程中的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
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
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
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
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
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
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
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

                                                   — 51 —
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
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
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
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上市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
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
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
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
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
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
候选人。
    第一百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 52 —
   (二)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
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
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
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
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责。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
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职权的,应当经全
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

                                               — 53 —
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
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
三十五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应
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
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一百三十八条 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
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保障:
    (一)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

— 54 —
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二)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
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
地考察等工作。
   (四)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
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
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五)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
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
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
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
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
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
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
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
纳。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
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
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55 —
    (六)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相关信息,不
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
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记录;
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独
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
宜;公司不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七)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
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
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
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
其他利益。
    第一百三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
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
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
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

— 56 —
况;
   (三)对本章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
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章程第
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
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
  知时披露。
   第一百四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相同,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
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
议的,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
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
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 57 —
    第一百四十一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
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不符合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或者
第二项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
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职务。
    独立董事因触及前款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
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
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
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
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
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
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 58 —
                     第四节 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是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
书分别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
重身份做出。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是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
经验的自然人,由董事会选聘。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秘书、管理、股权事
务等工作三年以上;
   (二)有一定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计算
机应用等方面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
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第一百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
批评的;
   (四)本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五)本公司现任监事;

                                               — 59 —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
    (二)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
    (三)协助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
    (四)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全面统筹、协调安
排,以保证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
体等之间信息沟通的畅通;
    (五)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股东资
料的管理;
    (六)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
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七)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的培训;
    (八)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如知悉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并
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负责指导子公司建立健全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
    (十)负责组织编制董事会年度工作经费方案,经董事会
    批

— 60 —
准后使用;
   (十一)履行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董
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要
支持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备以
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
事会秘书工作机构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具体
规定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考核和
奖惩等内容,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设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
师、总法律顾问各一名,由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合计不超过 8 名。
   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勤勉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六)关于谨慎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五十一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

                                               — 61 —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
薪水。
    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
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依据公司发展战略和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目标、
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组织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
构的设立或者撤销方案;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拟订公司的生产、经营、人
事、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等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六)组织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制度;
    (七)组织拟订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组织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九)组织拟订公司发行债券方案;
    (十)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十一)组织拟订公司风险及合规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评
估、财务控制、内部审计、法律风险控制;
    (十二)组织拟订公司章程修正案;

— 62 —
   (十三)向董事会提名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
师、总经济师、总法律顾问;
   (十四)聘任或解聘公司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
管理人员;
   (十五)决定公司员工的业绩考核、工资、福利、奖惩及
收入分配方案,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六)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
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
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十七)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对以下事项行使决策权:
   (一)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且
在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公司融资;
   (二)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的公
司为自身债务设定的资产抵押、质押;
   (三)单项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的预
算外费用支出。
   董事会对总经理的授权事项,应当经过总经理办公会研究
论证后,才能被行使。
   第一百五十五条 董事会可以制定对总经理的授权方案。总
经理行使授权的程序由总经理工作规则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总经理工作规则包括下列内容:

                                                 — 63 —
    (一)总经理职责、义务;
    (二)总经理办公会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
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总经理工作规则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
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
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协助总经理的工作
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
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
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
    第一百五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一百六十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六十一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 64 —
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监事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者任期结束后的
三年或者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
务并不当然解除。监事离职后,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
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
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第一百六十二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
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或职工代表监事辞
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的,在改
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监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二个
月内完成补选。
   第一百六十四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
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六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

                                               — 65 —
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一百六十六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第二节 监事会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
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 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六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
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 66 —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
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
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
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
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
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
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司应
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
资者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
书。
   出现本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维护公司正

                                                — 67 —
常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平对待所有股
东。
    第一百七十一条 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
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作为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
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七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
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七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党组织
    第一百七十四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
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发挥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
实。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
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设立党组织。党组织设书记一名,其
他党组织成员若干名。董事长、党组织书记由一人担任。可以

— 68 —
设立主抓党建工作的专职副书记。符合条件的党组织成员通过
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董事会、监事会、经
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组织。
同时,按规定设立纪委。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党组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
内法规履行职责。
   (一)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公司的贯彻执行,落
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国资委党委以及上级党组织
有关重要工作部署。
   (二)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公司思想政治工
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
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
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党组织对董事会或总经
理提名的人选进行酝酿并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向董事会、总经
理推荐提名人选;会同董事会对拟任人选进行考察,集体研究
提出意见建议。
   (四)研究讨论公司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和
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九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

                                               — 69 —
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北京证监局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
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
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
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
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
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70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
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不
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
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
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
营情况及公司的远期战略发展目标且需要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稳定性,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机制为: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1.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
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
配;公司可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2.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1)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和依法提取
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
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
式分配利润。

                                               — 71 —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
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
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
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
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
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3)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支出
安排,因此现阶段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
年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

— 72 —
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由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
会决议提高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及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3.若公司净利润快速增长,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
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
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情况下,提出并实施股票
股利分配方案。
   4.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
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5.拟发行证券、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或者因收购导致
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发行预案、重大
资产重组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或者收购报告书中详细披露
募集或发行、重组或者控制权发生变更后公司的现金分红政策
及相应的安排、董事会对上述情况的说明等信息。
   (二)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机制
   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时,应当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
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制定明
确、清晰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
情况:
   1.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
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 73 —
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股
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
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
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
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三)公司调整现金分红政策的具体条件:
    1.公司发生亏损或者已发布预亏提示性公告的;
    2.自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后的两个月内,公司除募
集资金、政府专项财政资金等专款专用或专户管理资金以外的
现金(含银行存款、高流动性的债券等)余额均不足以支付现
金股利;
    3.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导致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项目、重大交易无法按既定交易方案实施的;
    4.董事会有合理理由相信按照既定分红政策执行将对公司
持续经营或保持盈利能力构成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 74 —
    5.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需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计划,对现金方
式分配的利润在当年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进行提高的。
    (四)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1.监事会应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决
策程序及董事会和管理层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2.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开通专
线电话、董秘信箱及邀请中小投资者参会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
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1)是否符合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
明确和清晰;(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4)公司
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
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
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
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75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
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
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
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
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
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负责,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
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
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
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
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76 —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
前 30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九十一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
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发出;
    (四)以传真方式发出;
    (五)以公告方式进行;
    (六)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发出的通知,以公告方式进行的,一
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方
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电
子邮件、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 77 —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邮件、电
子邮件、专人送出或传真方式进行。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
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送出的,自邮件到达对方邮箱服务器
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
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
日期。
    第一百九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
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
议并不因此无效。
                      第二节 公告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公司指定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一种或多种报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zse.cn)为登载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信息的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
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
司公告。
    董事会有权调整公司信息披露的报刊,但应保证所指定的

— 78 —
信息披露报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与条件。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百条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
散。
    第二百〇一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二百〇二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
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二百〇三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
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
    第二百〇四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
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
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〇五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

                                                  — 79 —
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
人,并于 30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
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
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
登记。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
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
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 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80 —
    第二百〇八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一)项
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二百〇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
(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
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
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
算。
    第二百一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百一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
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中国证券报》或《证券时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81 —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
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二百一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
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
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分配给股东。
    第二百一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
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二百一十四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
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百一十五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
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 82 —
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
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
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第二百一十八条 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
管机关审批的,须报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
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
关主管机关的审批意见修改本章程。
    第二百二十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
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二百二十一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
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

                                                — 83 —
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
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
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第二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
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二百二十三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
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
都含本数;“以外”、“低于”、“多于”、“超过”、“少于”不含本
数。
    第二百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相关行业规定执行;本章程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相关
行业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执行,
修订时亦同。
    第二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

— 84 —
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 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