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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雪浪环境: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29  

 证券代码:300385          证券简称:雪浪环境           公告编号:2024-039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根据杨建平先生于 2020 年 7 月 17 日与新苏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签署
 的《表 决权放 弃协 议 》,杨 建平先 生在 弃 权期间 内无条 件放 弃 其所持 公司
 33,314,59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10%)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截至本公告发出
 日,杨建平先生共持有公司 56,642,399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00%),其
 中,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23,327,805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7.00%)。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会议”或“本次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29 日(星期一)下
 午 2: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胡建民先生主持,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列席)了会议。会议的
 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6 人,代表股份 167,285,137 股,其
 中有表决权股份 133,970,54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6820%。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股份
167,082,033 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 133,767,43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4.6142%。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 人,代表股份 203,1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77%。

    3、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所持(代表)股份 208,60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696%。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
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表 决 结 果 : 133,847,343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080%;112,5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40%;10,7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85,404 股同意,占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0.9407%;112,500 股反对,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9299%;10,700 股弃权,占其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93%。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经参会股东累积投票,选举谢吴涛先生和宋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
立董事。表决结果为:

    2.01 选举候选人谢吴涛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133,773,550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30%;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11,611 股同意,占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5.5660%。

    2.02 选举候选人宋昕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 决 结 果 : 133,771,052 股 同 意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8511%;表决结果当选。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9,113 股同意,占其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3686%。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李文青律师、章叶思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
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无锡雪浪
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无锡雪浪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