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国祯: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2024-02-05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2024 年 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其它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的,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
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六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3
日(特殊情况除外)前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网络方式通知全体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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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2/3 以上独立董事出席或委托出席方可举行。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
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会议、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
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必要时,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即每名独立董事有一
票表决权。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表决方式为填写书面记名的表决票,并由参会独立董事在
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晰,
意见类型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
及其障碍。提出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者无法发表意见的,相关独立董事应当明
确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
为有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六条 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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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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