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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节能国祯: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4-02-05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4 年 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委员会”),并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至少 1 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经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如有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独立董事委员的,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报请董事
会批准。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
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公司董
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但是独立董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自
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
起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协调委员会日常工
作的联络、会议组织等。公司计划财务部及内部审计部为委员会提供专业支持,
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内控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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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有权要求公司管理层对相关管
理建议书给以回复,并对落实情况予以监督;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有权单独召集审计师会议;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有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有权召集公司内控制度有关部门会议;
   (七) 在董事会通过后,实施审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
   (八)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列事
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或审计法务部负责做好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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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员会履行第八条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会办公室或审计法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于会议召
开 3 日(特殊情况除外)前以专人送达、电话、传真或网络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委员会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召集人应当自接到委员提议后 5 日内召集并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委员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书面委托委员会其他独立
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可要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
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填写书面记名的表决票,并由参会委员在
会议决议上签名。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十八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地发表意见,并尽
可能形成统一意见。确实难以形成统一意见的,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记载各项不同
意见并作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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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独立董事委员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董事
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
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当及时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中节能国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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