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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药控股: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2024-02-01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05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长药控股”)于2024年1月
       30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本章程。

   第 二 条 康 跃 科 技股 份 有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 有限公司。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潍坊市工
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为
   公司以有限责任公司整体 9137070073926665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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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的方式发起设立;在潍坊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
代        码        号        为
913707007392666598。

     第四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名称
     中文全称:长江医药控股            中文全称: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长药控股”)
股份有 限公司 (简 称“长 药控          英文全称:Changji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简称
股”)(变更后的名称以当地市 “Changyao Group”)
场监督管理部门最终 登记为
准。)
     英文全称:Changjiang
Pharmaceutical Group Co.,Ltd.
(简称“Changyao Group”)(变
更后的名称以当地市场监督管
理部门最终登记为准。)
     第 一 百 三 十五 条 独 立 董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
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 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
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 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
照相关法律和本章程的要求独 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维护公司整体利
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 益。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利 害 关 系 的 单 位 或 个 人 的 影 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响,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
                                    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
                                    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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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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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
                                  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
                                  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
                                  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
                                  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所述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
                                  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
                                  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
                                  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 一 百 三 十六 条 担 任 独      第一百三十六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
件:                              董事的资格;
   根据法律及 其他有关规             (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第一百三
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十五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
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规章及 规则;
规则;                               (四)具备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
   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 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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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一百四十 条 公司应当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
制订《独立董事制度》,以明确 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独立董事专门
独立董事的职权和工作程序, 会议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
该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研究讨论上市公司的相关事项,
                             另外也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订《独立董事制度》,以明确独立董事的职权和
                             工作程序,该制度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其他条款保持不变。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二、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2、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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