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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药控股: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7-02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四年七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1 日召
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
“《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
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长江医药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
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4年6月14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日14:30在十堰市郧阳经济开发

区天马大道特69号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

董事会召集,由董事韩庆凯先生(代为履行董事长职责)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日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投票表

决的股东共计5人,代表股份36,435,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0.4001%,

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35,423,600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总股份的10.1113%,为2024年6月2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普通股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

股东代理人出示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查验

了前述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确认其参会资格合法有

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11,8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0.2888%,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宋浩、周凌雷。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东代理人以记名投票方

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2、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

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结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为尊重中小股东利益,提高中小股东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

计方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解除张兰女士公司董事职务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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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36,4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1,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5%;反对1,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2.01   选举王波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533,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5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13%。

     王波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2   选举翁浩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533,60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5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0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13%。

     翁浩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3   选举赵守军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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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35,533,6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5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0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10%。

     赵守军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04   选举高应会先生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35,533,6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7.524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0,00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712%。

     高应会先生当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6,43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4%;反对1,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6%;弃

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45%;反对1,6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

加会议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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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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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签字:



 李 明:




                                         经办律师:


                                         宋    浩:




                                         周凌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