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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长药控股:重大诉讼公告2024-09-19  

证券代码:300391                   证券简称:长药控股               公告编号:2024-066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原告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
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 立 案 , 将 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 开 庭 审 理 。 本 案 涉 案 金 额
154,890,260.10元,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


     一、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24年9月13日,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长药
控股”)收到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传票、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
等文书。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在地为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诉讼各
方当事人如下:
     原告:杭州滨创股权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伟东;
     被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士会;
     第三人:湖北长江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阳勇;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情况
     原告与第三人及案外人罗明、张莉、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回购
纠纷案由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8日做出(2022)鄂10民初221
号一审判决。其中,判令第三人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股权回购
款127,582,974.25元,并以79,92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0日起按12%年收益
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此后,第三人及案外人罗明、张莉上诉至湖北省高级人民法
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撤回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7日做出
(2023)鄂民终462号终审裁定,该案一审判决依法生效。
    原告就该案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申请冻结第三人
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即本案案涉到期债权)。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4年2月26日做出关于强制执行的(2024)鄂10执46号执行裁定;并于2024年2月
26日向被告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第三人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冻
结金额127,582,974.25元,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2月29日起至2027年2月28日止,
冻结期限内,不得向第三人清偿。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又于2024年7月3日
向被告送达《通知书》,要求其向法院履行该笔到期债务,逾期不履行又不提出
异议的,法院将强制执行。后被告向法院就强制执行该笔债务提出异议,法院未
强制执行。截至本案起诉时,原告执行人民币1,030,316.28元。
    截至原告起诉时,第三人没有通过诉讼方式向被告主张上述到期债权。
    (二)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54,890,260.10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按照被告与第三人《现金购买资
产协议》中逾期付款违约金、赔偿金标准,从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第1
项诉请欠款之日止);
    3 、 判 令 第 三 人 向 原 告 支 付 行 使 代 位 权 主 张 债 权 的 费 用,律 师 费 人 民 币
400,000元、保全保险费(以实际产生金额为准);
    4、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本案将于2024年10月25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存在2起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
    1、原告湖北海天飞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广
告合同纠纷案
    原告湖北海天飞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系一家从事广告制作及企业形象宣传
的公司,2023年12月为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制作公司宣传资料等。诉讼
请求:判决被告湖北长江丰医药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湖北海天飞龙文化传媒有
限公司欠款28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710.5元,共
计28710.5元;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该案已于2024年9月12日在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立案,并将于2024年10月
15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涉及的0.08万元预计将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2、申请人罗义与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人事争议案
   申请人罗义与被申请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属公司签订劳动合
同,因存在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请求事项:按劳动法解除劳动关系,补交社
保、医保、公积金(社保、医保欠缴1个月,公积金欠缴5个月);裁决被申请人
支付欠发工资551876元,具体如下:欠发基本工资246876元(2022年11月-12月、
2023年1月-4月、8-12月、2024年2月-8月)、欠发2022年绩效工资8万元、2023
年绩效工资15万元、2024年绩效工资7.5万元(按半年计);差旅费报销12369元
(2023年8月、12月深圳)。
   该案已于2024年9月13日在十堰市郧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并
于2024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目前未判决。该案预计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公告的诉讼预计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金额约0.08万
元。
   六、其他事项
   公司将根据分阶段披露原则持续披露案件的后续进展情况,以及其他对诉讼
有重大影响的相关情况。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充分关注风险。
   七、备查文件
   1、起诉状、传票、应诉通知书;
   2、仲裁申请书、仲裁开庭通知书、应申请通知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