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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强生物: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4-09-20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4]第 092 号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BEIJING ZHONGZUN LAW FIRM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 号万通金融中心 A 座 2109 邮编:100037

   电话(Tel):010-68013837 传真(Fax):010-68013837 转 666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尊法意[2024]第 092 号


致: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九强生物”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
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材料与正本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
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
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
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
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4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2024 年 9 月 5 日,公司董事会在指定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根据上述公告,本次股东
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通知载明现场会议召开时间、
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
对象、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的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认证与投票程
序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0 日下午 14:00 在公司会议
室(北京市海淀区花园东路 15 号旷怡大厦五层)如期召开。董事长邹左军先生
主持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
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9 月 20 日
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
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会议内容与公告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
股份 318,587,45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54.4998%。经验证,前述通过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人数 66 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 3,236,8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5537%。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
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
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前述参会人员均有权或已获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3.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以现场或网络视频方式出席或
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验证,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
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
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
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
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下列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1、《关于回购注销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1,650,5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460%;反对 126,6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3%;弃权 47,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146%。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063,14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4.6337%;反对 126,6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112%;弃权 47,1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455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回购注销第五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1,621,3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0%;反对 127,0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95%;弃权 7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236%。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033,94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7316%;反对 127,0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236%;弃权 75,9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344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1,623,1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9375%;反对 11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55%;弃权 8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270%。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3,035,746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3.7872%;反对 114,3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312%;弃权 86,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681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关于拟与国药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继续签署<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16,817,54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4864%;反对 1,072,46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21%;弃权 4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总数份的 0.0215%。
该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结果为:同意 2,117,579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65.4211%;反对 1,072,467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3.1331%;弃权 46,800 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4459%。

    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股东中国医药投资有限公司已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
份不计入上述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负责人:
                                                     张   帆


北京市中尊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志钢




                                                     杨   影




                                                2024 年 9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