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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金盾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2024-07-31  

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24-043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告

        持股 5%以上股东方正证券-西藏信托-浦顺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
   正证券赢策 316 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5 日披露
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及特定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9)。持有本公司股份 28,800,000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7.08%)的
大股东方正证券-西藏信托-浦顺 5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方正证券赢策 316 号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方正证券”)计划在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15 个
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 2024 年 7 月 2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28 日)以集中竞价
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 1,355,066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3%)。
     近日公司收到大股东方正证券出具的《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情况

   股东名称          减持方式      减持期间      减持均价   减持数量(股) 减持比例(%)
方正证券-西藏
信托-浦顺 5 号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
                   集中竞价交易   2024 年 7 月   12.075      1,355,000        0.33%
-方正证券赢策
316 号定向资产
    管理计划
     2、股东本次股份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
                          股份性质
      名称                                               占总股本                占总股本
                                            股数(股)                股数(股)
                                                         比例(%)                 比例(%)
方正证券-西藏信         合计持有股份        28,800,000      7.08%   27,445,000      6.75%
托-浦顺 5 号集合资
金信托计划-方正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28,800,000      7.08%   27,445,000      6.75%
证券赢策 316 号定
                          有限售条件股份
  向资产管理计划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股东股份锁定及减持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按照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大股东方正证券实际减持
  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不存在违背减持计划的情形。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
  态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备查文件
       《关于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