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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浩丰科技: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2024-07-30  

证券代码:300419           证券简称:浩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7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北京浩丰创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陈斌、张利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4)19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剑、陈斌、张利萍:
    经查,你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0 日披露《2023 年度业绩预告》,预计归属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 800 万元到 1,200 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盈利 500 万元到 900 万元。4 月 30 日,你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报告》《2023 年
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归属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亏损 16,180.30 万元,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亏损 16,522.34 万元。你公司预告业绩与实际业
绩差异金额较大,且盈亏性质发生变化,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
第一款的规定。王剑作为公司董事长、陈斌作为公司总经理、张利萍作为公司财
务总监,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高度重视,加强内部控
制,强化信息披露管理,并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
报告。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
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已按照北京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并将
以此为鉴,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培训,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促
进公司健康发展。
    2、公司对此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认真
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
广大股东利益。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披露网
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
刊登的信息为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
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浩丰创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