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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航新科技: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与履约保证的公告2024-07-10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74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与履约保证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担保情况概述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航新科
技”)于 2024 年 7 月 9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三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天弘航空提供担保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控股
子公司天弘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弘航空”)拟向中国银
行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总计不超过 920 万元的授信额度,拟向中国光大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总计不超过 1,000 万元的授信额度。
公司为天弘航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
证,保证期间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天弘航空履行债务
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其他少数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或相应反
担保。

    天弘航空科拟向交银津二十六(天津)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
下简称“交银租赁”)购买一架空客 A330 飞机,交易价格不超过 7000
万元,全资子公司上海航新航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拟作为担保人为天
弘航空就其购买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根据《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上述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交易事项不涉及关

                               1
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
产重组。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天弘航空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号查
验库办公区202室(天津东疆商务秘书服务有限公司自贸区分公司托
管第8198号)。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吕海波
    成立日期:2017-11-23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
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紧固件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
销售;橡胶制品销售;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
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航空运输设备销售;运输设备租赁服务;航空商务服务;民用航空材
料销售;旧货销售;通用设备修理;电气设备修理;仪器仪表修理;
软件开发;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电子专用设备销售。(除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
民用航空器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 股权结构:




                              2
注:天弘航空原股东珠海弘佳航空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已与龙江实业(北京)有
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将其所持有的天弘航空10%股权全部转让给龙江实业(北京)
有限公司。

     3. 被担保人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4 年 1-3 月
           项目                   2023 年度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60,598,616.37              72,603,549.07

        合并净利润                   2,228,394.62               5,990,359.44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228,394.62               5,990,359.44
                                                          2024.3.31
           项目                  2023.12.31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                  104,938,600.66             266,697,830.37

         负债总额                   54,427,848.70             210,196,718.97

    其中:银行贷款总额               8,530,000.00               8,060,000.00

          流动负债总额              50,433,436.81             205,982,427.60

          净资产                    50,510,751.96              56,501,111.40

     4.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三、 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就天弘航空向中国银行申请授信事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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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弘航空拟向中国银行广州白云支行申请总计不超过920万元的
授信额度,期限2年,公司为天弘航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保,
具体情况如下:
    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2. 最高额债权:
    (1)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920万元;
    (2)在本合同确定的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被确定属于本
合同之被担保主债权的,则基于该主债权之本金所发生的利息(包括
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
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
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依据上述两款确定的债权金额之和,即为本合同所担保的最高债
权额。
    3. 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债务逐笔单独计算保证期间,各债务保证期
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在该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有权就所涉主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多笔
或单笔,一并或分别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 其他股东少数提供担保情况
    其他少数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或相应反担保。
    (二)就天弘航空向光大银行申请授信事项提供担保
    天弘航空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申请总计不超
过1,000万元的授信额度,公司为天弘航空上述融资事项提供保证担
保,具体情况如下:
    1.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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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最高额债权:本合同所担保债权之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1,000万元。
    3. 保证范围
    受信人(即天弘航空)在主合同项下应向授信人偿还或支付的债
务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及罚息)、复利、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
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和所有其他应付的费用(以上各项合称
为“被担保债务”)。
    受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后,即使授信人放弃相应的抵押权、
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保证人仍然承担全部连带保证责任。
    4. 保证期间
    《综合授信协议》项下的每一笔具体授信业务的保证期间单独计
算,为自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受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如因法律规定或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事件发生
而导致债务提前到期,保证期间为债务提前到期日起三年。保证人同
意债务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
日起三年。如具体授信业务合同或协议项下债务分期履行,则对每期
债务而言,保证期间均为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 其他股东少数提供担保情况
    其他少数股东未按出资比例提供担保或相应反担保。
    (三)就天弘航空交银租赁购买飞机事项提供履约保证
    天弘航空科拟向交银租赁购买一架空客A330飞机,交易价格不
超过7,000万元,全资子公司上海航新航宇机械技术有限公司拟作为
担保人为天弘航空就其购买合同项下的履约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自债务的履行到期日起一年。
    1.鉴于出售方签订出售文件,担保人在此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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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保证买方在出售文件下的所有义务(以下简称“担
保义务”)的适时履行。为避免疑问,如出售方未能根据出售文件的
条款和条件全额收到购买价格或增值税金额,担保人应立即(在出售
方要求付款后不迟于三(3)个工作日内),支付或使得支付给出售
方购买价格;如买方未能支付或履行任何其他担保义务,担保人应立
即(在出售方要求后不迟于五(5)个工作日内),支付或使得支付给
出售方未支付的金额,或者履行或促成履行任何此类担保义务。
    2.本担保书下关于担保义务的保证期间(中文:保证期间)应自
该担保义务的履行到期日(“开始日期”)起算,并在开始日期后一
(1)年的日期终止。
    3. 出售方可以根据本担保书就担保义务提出任意次数的要求。
    4. 本担保应持续有效,直至担保义务得到完整、全面且不可撤销
的履行。
    四、 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金额(不
含本次董事会审批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2,601.73万元,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13%。前述担保事项中无逾期担保,亦无违规
担保。
    另有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航新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
航新”)履行其与Airbus S.A.S的业务合同提供履约保证,香港航新
为下属控股子公司MMRO履行其与Airbus      S.A.S的业务合同提供履
约保证。截至2024年6月30日,香港航新及MMRO与Airbus S.A.S业
务合同下应收金额约为人民币约44.82万元(MMRO尚未完成月度结
算,为预测数)。
    境外控股子公司Magnetic Leasing Limited为其下属控股子公司
MLA DAC(借款人)在与volofin Capital Management Ltd.(贷款安

                              6
排人)、volofin Holdings Designated Activity Company(代理人、担保
代理人,与贷款安排人合称为“volofin”)及Delaware Life Insurance
Company(特拉华人寿保险公司,原始贷款人)开展融资项目中的不
当行为可能带来损失提供赔偿和补偿保证承诺。该承诺构成ML对外
担保事项,无确定的担保金额。目前该融资项目实际借款金额为
913.15万元。
    五、 董事会意见
    本次为子公司天弘航空申请授信业务及飞机交易业务提供担保、
履约保证,有助于子公司补充日常运营资金,保障子公司业务开展。
天弘航空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信誉状况良好,到目前为止没有明显迹
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本次提供担保
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 备查文件
   1. 《第五届董事第四十三次会议决议》;
   2. 中国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3. 光大银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4. 交银租赁《保证函》。


    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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