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立中集团: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2024-05-15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天津    滨海新区

         Tel:86-22-23133590   Fax:86-22-23133597

                 http://www.winlawfirm.com




      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楼


                   二零二四年五月
                                                         目 录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 3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 4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 4

四、结论意见 ............................................................................................................. 10




                                                            1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

                              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范大鹏律师、刘颖律师列席了贵公

司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的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

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决议;

    3、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的通知;

    4、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0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的提示性公告;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

的数据;

    6、其他与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2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交的文

件和所作的说明是真实的,并已经提供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律

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

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

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

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定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 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河北省保定市

七一东路 94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

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上午 9:15~

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臧永兴先生主持。



                                           3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一)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

的公司股份 428,239,65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指截至股权登记日剔

除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量后的总股本,下同)623,331,362 股的 68.7018%。

    2、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1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

股份数合计为 4,768,010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623,331,362 股的

0.7649%。

    根据以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共计 20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33,007,665 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

623,331,362 股的 69.4667%。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本所范大鹏律师、刘颖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4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二)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进行表决、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情况

    议案一:《关于<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2,996,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56,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672%;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32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二:《关于<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2,996,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56,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672%;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32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三:《关于<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2,996,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56,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672%;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32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四:《关于<2023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2,996,5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74%;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56,9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7672%;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32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3,007,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6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6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六:《关于续聘 2024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2,992,9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6%;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53,3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6917%;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1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2328%。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七:《关于 2024 年度独立董事津贴及费用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3,0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64,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7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议案八:《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对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

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2,421,03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45%;反对 586,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181,37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87.6965%;反对 586,6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2.303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本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审议通过。

    议案九:《关于开展 2024 年度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3,0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64,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十:《关于 2024 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3,0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8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64,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十一:《关于申请 2024 年度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3,004,0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2%;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64,4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9245%;反对 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75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议案十二:《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

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 433,007,6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4,768,01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
                                          9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总数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0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立中四通轻合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范大鹏




                                                         承办律师:

                                                                             刘   颖

                                                                     2024 年 5 月 15 日




                                          11
        天津市区:中国天津和平区徐州道 12 号万通中心 23 层                  邮编 300042
        滨海新区:中国天津市滨海新区新城西路 5 号周大福金融中心 2204-2205   邮编 300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