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力新材: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7-23
证券代码:300429 证券简称:强力新材 公告编号:2024-058
债券代码:123076 债券简称:强力转债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召开时间
2024年07月23日(星期二)下午15:00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研发中心大楼
三楼会议室
(四)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和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五)会议主持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钱晓春先生主持。
(六)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
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515,267,095股,其中公司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4,782,243股,该回购股份不享有表决权,因此
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10,484,852股。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共464名,代表股份167,218,430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7568%。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股份161,573,5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31.6510%; 参
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62人,代表股份5,644,867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1.105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的股东)共
462名,代表股份5,644,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058%。其中参加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总股份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462人,代表股份
5,644,8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105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强力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62,163,83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9772%;
反对 4,839,39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41%;
弃权 21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7%;
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同意 590,2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568%;
反对 4,839,39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7309%;
弃权 21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123%;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本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郑钰莹,高霞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
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常州强力电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 年 0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