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临精工: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2024-11-20
证券代码:300432 证券简称:富临精工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Fulin Precision Co., Ltd.
(四川省绵阳市高端制造产业园凤凰中路 37 号)
2024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
第一节 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为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提升盈利能力,公司考虑自身实际状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
办法》以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拟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
本论证分析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中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发行证券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 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等可
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 A 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经过公司审慎
论证,项目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能力,具体分析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咨询网的《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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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一、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公司现有股东实行优先配售,现有股东有权放
弃优先配售权。向现有股东优先配售的具体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
事会授权人士)在本次发行前根据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并
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现有股东享有优先配售之外的余
额及现有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及/或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主承销商包销。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二、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发行对象数量适当。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对象应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
并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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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定价原则的合理性
公司将在取得中国证监会于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决定后,经与保荐人(主承
销商)协商后确定发行期。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如下:
(一)债券票面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由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二)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依据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
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
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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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
件的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
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
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
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二、本次发行定价依据的合理性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
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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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
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
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定价的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发行定价的依据合理。
三、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定价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相关事项,并将相关公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披露,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合规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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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公司本次采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方式募集资金,符合《证
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发行条件。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
结构。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自的
义务。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的规定。
(二)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39,909.17 万元、64,520.33 万元、-54,272.50 万元,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为
16,719.00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募集资金 125,163.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
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三)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于“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多合一动力总成及关键零部
件”、“智能悬架系统关键零部件”、“机器人集成电关节”、“高效节能混动
发动机关键零部件”以及“智能工厂建设”项目,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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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的资金,将按照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须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作出决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用于弥补亏
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
必须按照公司债券募集办法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资金用途,必须经债券持有
人会议作出决议。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
支出”的规定。
(四)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长期深耕汽车零部件行业,近年来公司汽车零部件业务特别是新能源汽
车零部件业务稳健增长,目前已经形成主机市场为主、售后市场为辅,国内市场
为主、国外市场快速突破的格局,储备了丰富的工艺技术,积累了大量的客户资
源。与此同时,公司是国内磷酸铁锂正极材料草酸亚铁技术路线的开创者,具备
独特的技术工艺路线以及行业领先的技术性能指标,虽然公司锂电正极材料业务
2023 年度因行业波动原因出现亏损,但公司在产能布局、技术升级及市场站位
等方面仍取得阶段性进展和成果。2024 年,面对锂电正极材料市场环境新变化,
公司坚持高性能化、差异化的产品技术路线,叠加锂盐价格筑底回稳且下游客户
库存去化的市场环境,2024 年 1-9 月,公司锂电正极板块实现出货 8.36 万吨,
产能利用率 72.23%,其中第三季度开始扭亏为盈,单季出货 3.56 万吨,实现销
售收入 138,569.70 万元,利润总额 5,452.48 万元,产能利用率达 111.84%。公司
在细分市场领域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符合《证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券,除应当符合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守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不存在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公司不存在《证券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
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二)违反本法
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规定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
券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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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
(一)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
求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
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
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
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任职要求”的规定。
(二)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
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具有完整
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
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
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不存在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的规定。
(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
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
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
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本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了完善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组织结构清晰,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明确,并已建立了专门的部门工作职责。公司建立了专门的财
务管理制度,对财务部的组织架构、工作职责、财务审批、预算成本管理等方面
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和控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内部审计制度,对内部审计机构的
职责和权限、审计对象、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审计内容、工作程序等方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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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全面的界定和控制。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编制相
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财务报告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分别出具了报告号为“信会师报字[2022]
第 ZA11545 号”、“信会师报字[2023]第 ZA11267 号”及“信会师报字[2024]
第 ZA11535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本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四)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内部控制
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
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规定。
(四)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最近一期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
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期
末不存在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的规定。
(五)公司不存在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
的情形,具体如下:
1、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
情形;
2、不存在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
3、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一年不存在未履行向投资者作出的
公开承诺的情形;
4、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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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的情形。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情形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未发行过公司债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
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七)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5,163.00
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拟投入募集
序号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资金
1 新能源汽车电驱动系统多合一动力总成及关键零部件 139,024.42 98,873.00
2 智能悬架系统关键零部件 12,173.04 11,071.00
3 机器人集成电关节 9,367.00 6,555.00
4 高效节能混动发动机关键零部件 9,015.79 6,807.00
5 智能工厂建设 3,205.78 1,857.00
合计 172,786.03 125,163.00
如本次发行实际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少于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公
司董事会将根据募集资金用途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安排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不足
部分将通过自筹方式解决。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有关主管部门备
案文件为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
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在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之前,
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通过自有或自筹资金先行投
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予以置换。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
定,具体如下:
1、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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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
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
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
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本次募集资金未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八)公司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公司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的经营机构,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
结构。发行人建立健全了各部门的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各项工作制度的规定,行使各自的权利,履行各
自的义务。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具备健全且运行良
好的组织机构”的规定。
(九)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2021 年度、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
为 39,909.17 万元、64,520.33 万元、-54,272.50 万元,平均三年可分配利润为
16,719.00 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募集资金 125,163.00
万元计算,参考近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的发行利率水平并经合理估计,公司最
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可转换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近三年平均可分
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的规定。
(十)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
2021 年末、2022 年末、2023 年末和 2024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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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表口径)分别为 51.53%、42.04%、55.89%和 53.30%,公司资产负债率保持
在合理水平,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
2021 年度、2022 年度、2023 年度和 2024 年 1-9 月,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金流量净额分别为-8,488.51 万元、-18,614.33 万元、30,490.84 万元和 38,537.99
万元。2021 年度、2022 年度,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的主要原
因系随着公司经营规模扩大经营性备货有所增加、部分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
尤其是锂电池正极材料上游含锂原材料大部分为现款采购或预付,使得当期购买
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增加较多所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正常,符合公司
实际生产经营情况。
截至本论证分析报告出具日,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为零。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
债券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 125,163.00 万元,累计债券余额占最近一期末公
司净资产额的 28.43%,未超过 50%。
公司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具有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和正常的现金流量”的规
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承销特别规
定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具有期限、面值、利率、评级、债券持有人权
利、转股价格及调整原则、赎回及回售、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等要素;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利率由上市公司与主承销商依法协商确定
1、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六年。
2、债券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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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
率水平,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由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4、债券评级
公司聘请的资信评级机构将为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
级报告。资信评级机构在债券存续期内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踪评级报告。
5、债券持有人权利
公司制定了《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约
定了保护债券持有人权利的办法,以及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程序和决议生效
条件。
6、转股价格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
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
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
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7、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了转股价格调整的原则及方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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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及其他原因引起公司
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将
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 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 为增发新股
或配股率,A 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 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
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
件的媒体上刊登董事会决议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
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
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回购股份、用于转换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份回购、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及为维护公司价
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的股份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
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
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
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
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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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赎回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
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
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1)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
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2)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9、回售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有条件回售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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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
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
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
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配股、增发、送股、派息、分立及
其他原因引起公司股份变动的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
增加的股本)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
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
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
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
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
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
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
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
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
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
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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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10、约定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
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
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
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
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
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
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
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或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媒体条件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公告修正幅度、股权登记日和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相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
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
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
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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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转股期限
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况确定。债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
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债
券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并于转股的次日成为公司股东。”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股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
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均价
本次发行预案中约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
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
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
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
股价格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
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
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
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
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
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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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
业务规模的扩大和综合竞争力的提升,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及相关文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大会,股东将对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同股同权的方式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
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已经过董事会审慎研
究,认为该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
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并且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
将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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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
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后,存在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公司拟通过多种措施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以填补股东回报,实现公司的
可持续发展、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公司拟采取如下填补措施:加强公司业务
发展,提升公司盈利能力;加快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本
次募集资金合理规范有效使用;完善公司治理,提升运营效率;落实利润分配、
强化股东回报机制。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
具体措施进行了认真论证分析和审议,为确保填补措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出具了相关承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的《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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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结论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公平、合理,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
司的持续盈利能力和综合实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富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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