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股份:中泰股份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11-12
证券代码:300435 证券简称:中泰股份 公告编号:2024-067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和变更议案,也未出现否决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 2024 年 10 月 23 日,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的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2日(星期二)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在公司 4 楼会议室(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高
尔夫路 228 号)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章有春先生。
7.会议出席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11 月 7 日。截止股权登记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 385,713,000 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
5,377,650 股,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80,335,350 股,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享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权利。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有 333
人,代表股份 130,252,4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2467%。其中: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6 人,代表股份
122,897,98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131%;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327 人,
代表股份 7,354,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7%。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委
托代理人共 329 人,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8,212,33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159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57,87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25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27 人,代表股
份 7,354,45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337%。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
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
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与韩国参股公司设备买卖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607,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46%;反
对5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15%;弃权135,4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67,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23%;反对509,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90%;弃权135,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7%。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获得
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9,530,1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455%;反
对5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1%;弃权172,50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13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90,0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047%;反对54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948%;弃权172,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005%。
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符合法律及《公司章程》对有效表决票数的要求,获得
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夏勇军、黄加宁、毛林燕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中泰深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