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441 证券简称:鲍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11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 年 2 月 23 日下午 2:3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3 日的 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2 月 23 日 9:15-15:00。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江口街道聚潮路 55 号公司江口厂区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金岳先生。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313,282,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8.030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 股东及股东代表 5 名,所持股份 311,375,5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738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20 名,所持股份 1,90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292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20 名,合计代表股份 1,90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4%。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 20 名,合计代表股份 1,907,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24%。 3、其他人员出席、列席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 议,见证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采用非累积投 票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一)逐项表决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269,7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59%;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94,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3288%;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247,2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7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89%;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2%;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247,2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7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89%;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2%;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总股本的比例及拟用于回购的资金 总额》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247,2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7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89%;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2%;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247,2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7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89%;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2%;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247,2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7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89%;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2%;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7《授权事项》 总表决情况:同意 313,247,25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7%;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1%;弃 权 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71,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1489%;反对 12,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6712%;弃权 22,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179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的梁晨、江贯沆律师进行现场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如下: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讨论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 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 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 特此公告。 宁波鲍斯能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