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雷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4-10-30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规范金雷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
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
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
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
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或其
他形式的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
批准、授权,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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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类似的法律文件。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
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二章 担保对象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
位提供担保:
1、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第七条 虽不符合第六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
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方,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
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
2、担保的主债务情况说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被担保方对于担保债务的还贷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4、被担保方最近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表;
5、担保的主债务合同、担保协议的主要条款;
6、被担保方可以提供的反担保(被担保方为子公司的除外);
7、被担保方提供的是否存在不良贷款记录、重大诉讼、仲裁或
行政处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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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其他重要资料。
第九条 公司经办人应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
方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
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条 董事会应认真审查被担保方的情况,对于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被担保方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2、被担保方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或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形的;
4、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恶化的;
5、董事会认为存在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
必须与公司担保的数额相对应。被担保方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
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为其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后,方能
对外提供。
第十三条 公司审批对外担保事项,应遵循以下审批权限:
(一)公司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
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涉及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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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2、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7、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
对外担保事项。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6项担保事项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
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前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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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4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
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十五条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担保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
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
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
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四章 担保合同的订立
第十七条 担保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与被担保方签
订。
第十八条 签订担保合同时,经办人员必须持有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对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及有关授权委托书。
第十九条 经办人员不得越权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签订超过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金额的担保合同。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事项明确。经
办人员应会同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全面、认真地审查主合同、担保合
同和反担保合同(如有)的签订主体和有关内容。对于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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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有关决议以及对公司附加不合理义
务或者无法预测风险的条款,应当与对方磋商进行修改。对方拒绝修
改的,经办人员应当拒绝办理担保手续并向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一条 担保合同应当至少明确下列内容:
1、被担保的债权种类、金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担保方式;
4、担保范围;
5、担保期限;
6、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7、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接受反担保抵押、反担保质押时,经办人员
应会同公司财务部、法务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应及时办理
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
第五章 担保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是公司担保合同的职能管理部门。担保
合同订立后,经办人员应将合同交至财务部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指定专门人员(或原经办人员)及时
关注被担保方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分立、合并、法定
代表人的变更以及对外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加以
分析。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如发现被担保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及时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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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层汇报,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被担保方财务状况、经营情况恶化,或已发生债务逾期、
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情形;
(二)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或其他躲避债务行为;
(三)被担保方不能按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
经理层研究后,应将相应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被担保方不能履约,债权人对公司主张承担担保责
任时,公司财务部应立即启动反担保追偿程序,同时向董事会秘书报
告,由董事会秘书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 公司作为一般保证人时,在担保合同纠纷未经审判
或仲裁,债务人财产经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以前,公司不得
对债务人先行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
权的,财务部应当提请公司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二十九条 公司作为担保人,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担保人且约
定按份额承担保证责任的,公司应当拒绝承担超出公司约定份额外的
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财务部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
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被担保方、债权人等进行核对,保证存档
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
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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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
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有关单位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
公开披露前,将该等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
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依
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自行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制度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有关人员,公司
董事会视公司的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给予责任人相应
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经理及其他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程序擅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办理对外担保业务的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公司损失。
第三十七条 法律规定担保人无须承担的责任,相关人员未经公
司董事会同意擅自决定公司承担,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公司损
失。
第三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过程中,任何人员触犯刑法的,
公司依法移交相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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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金雷科技股份公司
202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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