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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慧康: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4年6月)2024-06-08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
        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六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
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股份买
卖行为。
    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时,或委托他人代行买卖
股票,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 禁止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三
个月;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
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
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
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监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不得将其所持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根据《证券法》的规
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披露相关情况。
    前述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卖
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
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
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
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
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
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有限售条件股票满足
解除限售条件后,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后 3 年内,公司拟再次聘任
其担任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应提前 5 个交易日将聘任理由、
上述人员离任后买卖公司股票等情况书面报告深交所。
                 第四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
券登记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
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登记公司的
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证券登记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
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八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行为的披露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发生
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公司
董事会秘书报告,以便公司董事会可以及时在指定网站申报并披露。前述计划和
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
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
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告。存在本制度不得
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因、
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四条规定
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
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告知公司董事会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
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
半时,应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需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公司应当同步披露前述人员的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
关联性。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或在
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
应于 2 个交易日内及时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
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第二十七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
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八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或者自愿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增持主体的姓名或者名称,已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量、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二)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的十二个月内已披露增持计划的实施完成
的情况(如有);
    (三)相关增持主体在本次公告前六个月的减持情况(如有);
    (四)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五)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明确下限或区间范围,且下限不得为零,
区间范围应当具备合理性,且上限不得超出下限的一倍;
    (六)拟增持股份的价格前提(如有);
    (七)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应结合敏感期等因素考虑可执行性,且自公告
披露之日起不得超过六个月;
    (八)拟增持股份的方式;
    (九)相关增持主体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十)增持股份是否存在锁定安排;
    (十一)增持计划可能面临的不确定性风险及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十二)相关增持主体限定了最低增持价格或股份数量的,应明确说明在发
生除权除息等事项时的调整方式;
    (十三)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披露上述增持计划的,相关增持主体应当同时作出承诺,将在上述实施期限
内完成增持计划。
    第二十九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
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
份进展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概述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
    (二)已增持股份的数量及比例、增持方式(如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
    (三)如增持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施增持的,应当详细披露原因及后
续安排;
    (四)增持行为将严格遵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本所
相关规定的说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
体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七章 处罚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给
本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规定的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违反本制度买卖本公司股份的,除将承担相关监管机构的处罚或处
分外,公司还将视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处分。
    第三十五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需严格遵循证监会、
深交所关于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则执行,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