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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创业慧康:相关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06-08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治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2
年 4 月)》进行了修订。修订的条款及具体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业慧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创业慧
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据《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 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深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等规定,特制定本 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管理制度。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
                                     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
                                     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
                                     股份。
      第二章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二章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情形下不得转让:                     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一)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
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离职后半年内。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刑罚未满六个月;
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三)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
的。                                 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
      第二章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四)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     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
情形下不得减持:                     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        (五)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
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     违法违规,被深交所公开谴责之后未满
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   三个月;
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六)公司可能触及深交所业务规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
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   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
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
    (三)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相   前:
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事、监事、高级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
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
    1、上市公司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    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七)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
处罚;                               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
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       第二章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   公告前十五日内;
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算;                                 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
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依法披露之日止;
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
至依法披露之日;                     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三章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三章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
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   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
除外。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当计算可转让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五入取整数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   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限制。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
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
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三章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第三章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     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
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   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
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份的数量。
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
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
计算基数。                           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三章 第十一条 因公司公开或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
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
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   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
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
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   份的计算基数。
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
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基数。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
                                     量。
    第五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        第五章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
所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   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
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将减持计划书面     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
告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秘书向深圳   日前将减持计划书面告知公司董事会,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由董事会秘书向深交所备案并予以公
前款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     告。存在本制度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
减持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   披露减持计划。
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减持        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
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原
                                     因、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区间、减持价
                                     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制度第三
                                     条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
                                     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
             内告知公司董事会予以披露。披露内容
             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
             时间区间等。
                 第五章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
             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
             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特此公告。


                      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