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装: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4年4月)2024-04-20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北 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
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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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否则,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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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
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经主任委员或二分
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
会议召开至少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紧急情况下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随时立即召开,不受会议通知期限和提供材料要求的相
关限制。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
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非委员的董事对会议所议事项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
联委员应回避。该提名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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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不足提名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确认。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保
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
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委员会
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
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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