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智装: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2024-04-20
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 年-2026 年)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北京航天神舟智能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
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3号——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未来发展需要等因素,公司特制定《未
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董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
配政策制定本规划。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同时充分考虑
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公司实际经营和可持续发展情况。
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战略发
展规划、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
外部融资环境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带来的投资需求等因素的影响,在平衡股
东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建立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由公司董
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
阶段及当前资金需求,制定年终或中期分红方案。
四、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
识,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1
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
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时间间隔
公司每年度至少分红一次,公司上半年的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不低于当期实现
的净利润时,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以进行利润分配: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且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正时,公司
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
的20%。公司应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
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5,000 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
2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根据《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职权的相关规定,上述重大投资计
划或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五)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
且在不影响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决策程序和机制
1.在利润分配预案论证过程中,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应充分讨
论,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由董事会制订利润分
配预案。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
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2.董事会制订利润分配预案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须经全体
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3.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经监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并
须经外部监事(不在公司担任职务的监事)同意方可通过。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4.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将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利润分配预案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
3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1.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 润分配
政策的,应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公司在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应通过互动平台、座谈、电话、邮件等形式
与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就利润分配政策进行沟通和交流,
并在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后形成书面的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提案,上述提案应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
3.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须经董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 上同意
并须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4.监事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须经监事会全体成员半数以 上同意
方可通过。
5.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议案审议通过后,董事会应将
上述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在提交股东大会的议案中详细说明原因。在
召开股东大会时,为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应当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五、其它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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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年 4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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