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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高伟达: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4-04-09  

               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高伟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
任(含选聘、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切实维护全
体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连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聘任为本公司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含财务会计
报告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服务),不包括为本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单个法人主体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内部控制审计;不包括为
本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专项审计及咨询服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要求
    第三条 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有效的内部管理
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职业道德记录和信誉,认真执
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
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

    (四)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
计师熟悉相关财经法律、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
师审计准则等;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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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具有审计大型上市公司工作经验,并在规定工作时间内,
有能力调配较强工作力量,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四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流程要求: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制
度、《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议事规则》就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事宜形
成是否同意选聘的书面意见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二)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董事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

    (四)股东大会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后,公司与选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

    (五)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本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干预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
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职责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
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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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
与股东大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单一选聘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
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指邀请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
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指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
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指邀请两家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
所参加竞聘;

    (四)单一选聘:指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
加选聘。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
通过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
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
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
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
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
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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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审计费用。

    第七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
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
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会计师事务
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
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及审计费用报价等。其中,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
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
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
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
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一)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
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二)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
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
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
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
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
理调整审计费用。

    (四)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
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
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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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要求

    (一)公司连续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同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
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
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二)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公司提供审
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
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
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
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公司每次选聘有效期为 3 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
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公司每次选聘有效期内,公司续聘同一审
计机构的,可以不再开展选聘工作,每年度由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提议,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法律、
行政法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
规定履行义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三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
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
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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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多个审计项目正
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
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新聘或者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
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及其执业质量发表否定性意见的;

    (二)会计师事务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
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
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四)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
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
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
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除本条所述情形之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无故改聘执行年
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
时,应向前任会计师事务所了解有关情况与原因。同时,应对拟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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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
明确发表意见。

    第十八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
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九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如有)、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独立董事意见、最近一
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对拟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
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一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
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
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
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
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
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
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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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
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中
国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
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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