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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密控股:董事会战略发展与ESG委员会工作制度(2024年5月)2024-05-17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
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
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1 名
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
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当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
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投资部门)是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
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投资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发展与 ESG 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第十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投资部门)的资
料形成提案并召开会议,审议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以电话、电子邮件、
署名短信息、专人送出、信函、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临时
会议根据需要而定,在会议召开前不少于十二小时以传真、电子邮件、信函或专
人通知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
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
过。
    第十三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经全体委员同意,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
    第十七条    战略发展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告董事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行
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中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