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35659-1]-O-3 号 中国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一路 288 号兴业太古汇香港兴业中心二座 33 层 200041 电话:(86 21) 6080 0909;传真:(86 21) 6080 0999 北京 上海 深圳 香港 海口 武汉 新加坡 纽约 www.hankunlaw.com 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汉坤(证)字[2024]第[35659-1]-O-3 号 致: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 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在阜新市细河区开发大街 5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市汉坤 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本 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以及《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 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以及《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 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现场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1- 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 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 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 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 次股东大会,并于 2024 年 4 月 26 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21 日下午 14:30 在阜新市细河区开发大街 59 号公司会议室 召开,董事长李毅先生因公无法参会,由半数以上董事推选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张磊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5 月 21 日 9:15- 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 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15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283,9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7661%,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明、 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43,008,70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8.5832%。 -2- 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 8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7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829%。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8 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 675,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487%。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 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无法到会的部分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通讯方式参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 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 程的议案进 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 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 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 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43,143,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9%;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 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10%;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03%;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387%。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143,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9%;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 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10%;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03%;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387%。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143,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9%;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 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10%;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03%;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387%。 表决结果:通过 -4- 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四)《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143,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9%;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 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10%;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03%;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387%。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143,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9%;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 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10%;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03%;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387%。 表决结果:通过 (六)《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143,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9%;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 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10%;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03%;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387%。 -5- 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通过 (七)《关于聘请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143,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9%;反对 140,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41%;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10%;反对 140,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790%;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八)《关于公司 2023 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108,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2%;反对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521%;反对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4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九)《关于公司 2023 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3,108,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52%;反对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048%;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00,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521%;反对 175,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 -6- 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947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三 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3,143,6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59%;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90%; 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051%。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534,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2210%;反对 94,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403%;弃权 45,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7387%。 表决结果:通过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 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 人: 高超 经办律师: 崔小峰 贾诗韵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