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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德尔股份:关于德尔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2024-07-11  

证券代码:300473             证券简称:德尔股份           公告编号:2024-059
债券代码:123011             债券简称:德尔转债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德尔转债”到期兑付及摘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德尔转债”到期日:2024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

       2.“德尔转债”兑付登记日:2024 年 7 月 18 日(星期四)

       3.“德尔转债”到期兑付价格:112 元人民币/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
税)

       4.“德尔转债”到期兑付资金发放日:2024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

       5.“德尔转债”摘牌日:2024 年 7 月 19 日(星期五)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264 号”文核准,阜新德尔汽车
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8 日公开发行了 564.7066
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56,470.66 万元,期限 6 年,
即自 2018 年 7 月 18 日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

    经深交所“深证上[2018]363 号”文同意,公司 56,470.66 万元可转换公司债
券于 2018 年 8 月 14 日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德尔转债”,债券代码“123011”。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及《阜
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
“《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德尔转债”到期兑付摘牌事项公告如
下:

       一、兑付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
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
转换公司债券。“德尔转债”到期合计兑付 112 元人民币/张(含最后一期利息,
含税)。

    二、到期兑付登记日

    “德尔转债”到期日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兑付债权登记日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到期兑付对象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德尔转债”全体持有人。

    三、到期兑付金额及资金发放日

    “德尔转债”到期兑付金额为 112 元/张(含最后一期年度利息,含税),包
含最后一年利息 2.00 元/张,兑付资金发放日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

    四、兑付方法

    “德尔转债”的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通过托管券商划入“德尔转债”相关持有人资金账户。

    五、“德尔转债”摘牌日

    “德尔转债”(代码:123011)摘牌日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自 2024 年 7 月
19 日起,“德尔转债”将停止转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摘牌。

    自 2024 年 7 月 16 日起,“德尔转债”将停止交易。“德尔转债”持有人在停
止交易后、转股期结束前(即自 2024 年 7 月 16 日至 2024 年 7 月 18 日),仍可以
依据约定的条件将“德尔转债”转换为公司股票。

    六、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履行纳税义务,征税税率为个
人收益的 20%。依据公司《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相关规定,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
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即每张面值
人民币 100.00 元,可转债赎回金额为人民币 112.00 元(税前),实际派发金额为
人民币 111.60 元(税后)。上述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
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有关其他情况请咨询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如纳税人所在地存在相关减免上述所得税的税收政策条款,纳税人可以按要求在
申报期内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2.00 元(含税)。

    3、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分
别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根据《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
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
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即每张面值 100.00 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
112.00 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投资者,根据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应纳
税义务。

    七、联系方式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部

    联 系 人:张磊    杨爽

    联系电话:0418-3399169

    传真电话:0418-3399170

    特此公告。



                                                阜新德尔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