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 19 号华润置地大厦 D 座 37 层 邮编:518057 电话:0755-83739000 传真:0755-26906383 http://www.tclawfirm.com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3 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 及《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 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 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4 年 4 月 20 日在指定媒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 告。 2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星期二)下午 15:00;召开地点为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 智衍创新大厦二号楼 8 层公司会议室。经本所律师的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 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 间的任意时间。 (三)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5、《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7、《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8、《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12、《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1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1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3 法律意见书 15、《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 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6、《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和 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17、《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议题与相关事项与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及披露的 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长邱文渊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及召开程序进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1、股权登记日(2024 年 5 月 8 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并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 东)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见证律师; 4、其他人员。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及股东登记 的相关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63,587,3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4870%。 4 法律意见书 结合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6 名,代表股份共计 117,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563%。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 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信息公司验证。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13 人,代表股份 63,704,86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5434%。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的资格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 他人员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采取 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题进行了投票表 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本次股东 大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二)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大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5 法律意见书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63,688,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5.9574%;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42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6 法律意见书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关于公司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7、《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 法律意见书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8、《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9、《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63,688,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5.9574%;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42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8 法律意见书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1、《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同意63,688,3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41%;反对16,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5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1,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5.9574%;反对1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426%;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3、《关于公司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 法律意见书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5、《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6、《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10 法律意见书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17、《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同意63,691,86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96%;反对1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0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0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88.9362%;反对13,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1.0638%; 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11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蓝海华腾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4 年 5 月 14 日。 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曾浩波 签署: 承办律师:杨翊城 签署: 承办律师:董胜堂 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