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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赛升药业:对外捐赠管理制度(2024年1月)2024-01-10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捐赠行为,加强捐赠事项管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益事业捐赠法》(以下简称“《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自愿无偿将其有处分权的合
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方,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公益事业的
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
司”)。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经营者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
其他职工不得将公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
受赠方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的,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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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受益人

       第九条     对外捐赠的类型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
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
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
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
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益人应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企
业及事业单位、社会弱势群体或者需要捐助的个人。其中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业
及事业单位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
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
利机构等。
   公司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
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管理。
   对公司内部职工、与公司存在股权、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具有控制与被控制
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公司不得给予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的公益性捐赠支出,需符合《捐赠法》的规定,具体
范围包括: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
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库存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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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其他物资)。
   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所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
储备物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
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五章 对外捐赠的决策程序和规则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审批应严格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
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每一会计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捐赠,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资产
(按照账面净值计算其价值)捐赠,应当控制在当年企业财务预算幅度内,按
照批准的方案执行,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报纳税扣除。具体决策
程序规定如下:
   (一)以下情形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3%,但未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含);
   2、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的情形。
   (二)以下情形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1、单笔捐赠金额或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5%;
   2、达到《上市规则》、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经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并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的情形。
   (三)未达到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的每笔对外捐赠,由公司总经理
负责审批后实施。
   在履行上述(一)、(二)项所规定程序时,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
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对于同一主体、同一事项产生的捐赠行为,在连续12个月内应视为单项捐
赠并累计计算。如会计年度内之前的捐赠已经按照前述原则履行相关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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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由经办部门和人员拟定捐赠方案或捐赠申请,
公司财务部门就捐赠支出。
   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进行分析后,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情
况,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捐赠方案或捐赠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捐赠条件、捐赠事由、捐赠对
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以及捐赠财产交接程序、捐
赠后取得合规收据等。
       第十六条   公司将对捐赠事项统一规划部署,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捐赠
的,必须将拟定的捐赠方案呈报公司,由公司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所列程序审
核批准后方可实施,可以授权控股子公司总经理(负责人)签署相关文件。
   子公司对外捐赠的,需在方案呈报公司前,履行完毕子公司内部决策程
序。
       第十七条   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对外捐赠,需经公司账户直接支付给受赠
方。以实物资产进行的对外捐赠,需由公司统一采购后交付给受赠方。
   公司对外捐赠事项完成后,经办部门或人员须就捐赠方案涉及的相关文件
批复、会计凭证、捐赠证明及捐赠执行的资料等相关材料妥善存档备查,同时
报公司财务部、证券事务部备案。

                        第六章 对外捐赠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财务部门对企业对外捐赠行为应当进行检
查,监督经办部门及其有关人员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决策程序规范执行,防范并
制止随意对外捐赠行为。
       第十九条   在捐赠项目完成后,各所属单位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捐赠项
目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在每年年初对上一年公司“社会公益对外捐赠”情况向
公司证券事务部报告。公司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如实披露对外捐赠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负责对外捐赠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得以任
何借口向受赠方或者受益人索要或者收受回扣、佣金、信息费、劳务费等财
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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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未执行本制度规定而擅自进行捐赠的或者以权谋私、转移资
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处以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捐赠活动须遵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
一的,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一)逃汇、骗购外汇的;
   (二)偷税、逃税的;
   (三)进行走私活动的;
   (四)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减税、免税进口的捐赠
物资在境内销售、转让或者移作他用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北京赛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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