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智科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4-04-08
证券代码:300489 证券简称:光智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4月8日(星期一)下午14:50
(2)网络投票的时间:
A、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24年4月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B、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4月8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
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5号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白云女士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数共计4人,代表股份19,161,3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18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2人,持有股份为19,153,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3.9123%;通过网络投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人,合计持有股份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7%。
出席本次会议持有公司股份的中小投资者共2人(其中现场出席0人,网络方
式出席2人),合计持有股份7,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57%。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盈科(哈
尔滨)律师事务所蔡颖、邢紫龙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对提请大会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现
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4 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并为子公司提供担保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转让部分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9,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93%;反对7,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07%;
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委派蔡颖、邢紫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进行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
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