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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智科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4-11-11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山路 193 号中实大厦 10 层 11 层

网址:www.yingkelawyer.com

电话:0451—82892133

邮编:15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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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
                        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2024】盈哈意字 11007 号

致: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核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并得到公司

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

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等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

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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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

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

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

    经 2024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本次

股东大会。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2、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2024 年 10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在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

开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届次、召集人、时间、地点、召开

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会议联系方式、参加网络投

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通知全体股东。

    3、2024 年 10 月 31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控股股东佛山粤邦投资有限公司提交的《关

于提请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议将《关于增加 2024 年度

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修订)》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修订)》《关于取消将〈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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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取消将《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

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将《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的议案(修订)》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于 2024 年 11 月 1 日在证监

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取消议案并增加

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4:50 在哈尔滨市

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哈南第八大道 5 号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由公司董事长侯振富先

生主持。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1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参加现场股东大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25 人,代表

公司股份 20,808,6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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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人,代表公司股份 19,153,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912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共 52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55,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2%。

    另外,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523 人,代表公司股份

1,655,1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2%。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符合《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其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大会议案进行了表决。网络投票表决情况数据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本次股东大会

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关于增加 2024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修订)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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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20,658,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2785%;反对票 66,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217%;

弃权票 8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9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5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9293%;反对票 66,93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439%;弃权票 83,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5.0268%。

    经核查相关材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

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后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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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关于光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盈科(哈尔滨)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金秋                               经办律师: 蔡   颖

                                                       邢紫龙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