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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盛天网络: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2024-09-19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HUBEI EXCELLENT LAWYER LAW FIRM

           二〇二四年九月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编号:(2024)鄂好律意字第 036 号


致: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受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盛天网络”或“公司”)委托,指派我所张典律师、徐璐律师(以
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盛天网络于 2024 年 9 月 19 日在公司会议
室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
件和材料进行了查验,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及说明。盛天
网络承诺,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
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
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
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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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
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
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盛天网络所
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1.2024年8月27日,盛天网络作出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决议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根据前述董事会决议以及
《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2.2024年8月29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9),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的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及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2024年9月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发布《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1),增加提案2.00《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
的议案》。2024年9月5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赖春临女士书面提交
的《关于提请湖北盛天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
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截止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披露日,
赖春临女 士直接持有公司 股份119,808,000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24.42%,其提案资格符合有关规定,且临时提案于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书面提交公司董事会,临时提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
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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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同意将上述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其他列明的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地点、现
场会议时间、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均保持不变。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9日(星期四)15:00,在湖北省武汉
市光谷金融港B7栋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9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本次会议由赖春临董事长主持,就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
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
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
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
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的,本次会议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会议出席对象
     1.截至2024年9月12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交易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并参加表决。
     2.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及相关人员。
     (二)实际参会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4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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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29,918,69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486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为120,002,6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4649%。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会议股东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
等相关文件,出席会议的股东系记载于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股东名册
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真实有效。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有表决权的股东共479人,代表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为9,916,02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0216%。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提供的资料符
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
进行了表决。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
我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
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本次股东大会所
审议议案统计的表决结果如下(非累积投票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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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                                                                                      议案
                        有效表决权股       同意股       反对股     弃权股      同意股
案      议案名称                                                                        是否
                        份总数(股)       (股)       (股)     (股)        占比
号                                                                                      通过
     《关于拟变更会计
1                       129,918,697     129,050,357    496,220     372,120   99.3316%   通过
     师事务所的议案》
     《关于变更公司注
2    册资本暨修订公司   129,918,697      127,924,837   1,569,640   424,220   98.4653%   通过
       章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
         司法》、《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盛天网络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
         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一式两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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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盛天网络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湖北好律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陈 亮




                                       承办律师:

                                                    张 典

                                       承办律师:

                                                    徐 璐

                                              2024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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