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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奥传感: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2月)2024-02-27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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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
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战略委员
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的其他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
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
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并另设副组长一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以及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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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
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
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
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视公司发展需求不定期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的形式召开,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采用
通讯表决方式的,战略委员会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短信、电子邮件、即
时通讯等通讯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五条 投资评审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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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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