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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奥传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2月)2024-02-27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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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该等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其中独立董事
二名(包括一名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
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
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公司审计部门合署办公,负责日常工作联
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
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
监事的审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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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
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
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两名
及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日须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
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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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
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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