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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苏奥传感: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4月)2024-04-10  

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2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5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6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6
第六章 附则................................................................................................................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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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

会的运作,确保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发展,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第三条 监事会对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向全体股东负责,

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两名监事由股东代

表出任,经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或更换;一名监事

由职工代表出任,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设监事会主

席一名,由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选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公司监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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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的,该选举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

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公司董事、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

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经全体监事的一致表决同意,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

拥有建议复议权;董事会不予采纳或经复议仍维持原决议的,监事会有权提议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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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临时股东大会解决。

    (七)《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或委托其他监事列席董事会;

    (四)当董事或总经理与公司发生诉讼时,由监事会召集人代表公司与董事

或总经理进行诉讼。

   第十五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和重大失

职行为,经全体监事一致表决同意,有权向股东大会提出更换董事或向董事会提

出解聘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

有权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监事会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

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记录以及进行

财务或专项检查的结果应成为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评价的重

要依据。

   第十八条   监事会在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情况的同时,可以向证券监管

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直接报告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

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担保合同的管理。公司为他人担保,应当将订立的

书面合同及时通报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监事会应当宣读有关公司过去一年的监督专

项报告,内容为:

    (一)对公司财务的检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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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的尽职情况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公

司章程》及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认为应当向股东大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

报告。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及议事范围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

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召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或经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监事要求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时,应书面说明

召开会议的原因和目的。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三日前以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事由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可方举行。监事会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

议,应委派一名监事代其主持会议。未委派的,由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选出一名

监事主持会议。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监事会会

议,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委托书上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

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不能

履行职责, 监事会应建议股东大会或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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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对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定期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的执行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重大风险投资、抵押、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九)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的记录

   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15年。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对所列议案逐项进行表决;监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记名投票表决和举手表决方式,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事一表决,一人一票制。

    监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二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

决议上签字(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决议上签字,视同

缺席。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

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三十四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

《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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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监事会拟定并报到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规则

进行修改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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