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SHANGHAI RENYING LAW FIRM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林路 487 号 20 号楼宝石大楼 705 室邮编:200233 电话(Tel):021-61255878 传真(Fax):021-61255877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方冰清律师、胡建雄律师列席了公司 于 2024 年 9 月 2 日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 和其它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审议事项、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 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审查 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 2024 年 6 月 27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3、公司 2024 年 6 月 27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4、公司 2024 年 6 月 27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 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关于收购博耐尔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 24%股 权进展暨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的公告》《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说明》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情形的说明》 董事会关 1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的说明》《董事会关 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 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条规定的说明》 董事会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 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董事会关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首次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的说明》《董事会关于 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的说明》《博耐尔汽车电气 系统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容诚审字[2024]230Z3724)》《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 有限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容诚专字[2024]230Z1724 号)》《江苏奥力威传 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拟股权收购所涉及的博耐尔汽车电气系统有限公司股东全 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中盛评报字[2024]第 0087 号)》《董事会关于评估机 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 价的公允性的说明》《独立董事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 评估方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独立意见》以及《关于暂 不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相关事项的公告》; 5、公司 2024 年 8 月 14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6、公司 2024 年 8 月 14 日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7、公司 2024 年 8 月 16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决议公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的公告》《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 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 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摘要(修订稿)》《博耐尔汽车电气系统 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及 2024 年半年度审计报告》《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 公司备考财务报表审阅报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8、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9、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对该事实的了解和对 法律的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按有关规定予 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 2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 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如下内容:1、本 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基本情况:(1)股东大会的届次,(2)会议的召集人,(3)会 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情况,(4)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5)会议召开方式, (6)股权登记日,(7)出席对象,(8)现场会议的召开地点;2、会议审议事项; 3、会议登记等事项;4、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5、备查文件。通知的 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十五日。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股权 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7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9 月 2 日下午 14:30 在 江苏省扬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祥园路 15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滕飞先 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确认,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9 月 2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上述网络投票时间符合公告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具备股东大会召集资格;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5 人,代表股份 323,227,584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0.8359%。 3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27 日)深圳证券 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并拥有公司股票的 股东,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也均已得到有效授权。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 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计 229 人,代表股份 3,977,97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0.5026%。 3、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除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及列席会 议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师,均具备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及审议事项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40,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85%;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 弃权 65,0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612,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251%;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89%;弃权 65,0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60%。 2、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方案的议案》; 2.01 交易方式 表决结果:同意 325,489,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5%;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 4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416,3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61,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556%;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89%;弃权 1,416,3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55%。 2.02 交易对方 表决结果:同意 325,479,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26%;反对 299,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 弃权 1,425,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2,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197%;反对 299,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14%;弃权 1,425,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389%。 2.03 交易标的 表决结果:同意 325,490,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9%;反对 298,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 弃权 1,416,3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2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63,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933%;反对 298,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2%;弃权 1,416,3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7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055%。 2.04 交易的资金来源 表决结果:同意 325,479,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26%;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 弃权 1,425,6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2,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5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218%;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89%;弃权 1,425,6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393%。 2.05 本次交易评估作价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325,479,9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26%;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 弃权 1,425,6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2,3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218%;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89%;弃权 1,425,6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393%。 2.06 交易对价的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表决结果:同意 325,488,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2%;反对 299,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 弃权 1,41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60,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329%;反对 299,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14%;弃权 1,41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257%。 2.07 过渡期损益归属 表决结果:同意 325,487,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50%;反对 300,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 弃权 1,41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3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60,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8179%;反对 300,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65%;弃权 1,41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7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6257%。 6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2.08 交割安排和违约责任 表决结果:同意 325,479,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24%;反对 300,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9%; 弃权 1,425,5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51,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6067%;反对 300,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565%;弃权 1,425,5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7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368%。 2.09 其他需特别说明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 325,477,5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719%;反对 28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86%; 弃权 1,438,0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3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9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2,249,9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5614%;反对 28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875%;弃权 1,438,0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1,38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1510%。 3、审议通过了《关于<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 告书(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42,6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91%;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弃权 51,9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615,0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779%;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54%;弃权 51,9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067%。 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06,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9.8782%;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弃权 87,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79,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784%;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54%;弃权 87,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061%。 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05,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9%;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弃权 88,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78,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533%;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54%;弃权 88,7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13%。 6、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06,7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1%;反对 30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弃权 97,7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79,1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754%;反对 30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65%;弃权 97,7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80%。 7、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 办法>第十一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798,3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6%;反对 31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弃权 96,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8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70,7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643%;反对 310,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79%;弃权 96,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178%。 8、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 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793,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40%;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弃权 101,3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1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65,6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361%;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54%;弃权 101,3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485%。 9、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主体不存在不得参与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05,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9%;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弃权 88,7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78,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528%;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54%;弃权 88,7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18%。 10、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的定价依据及公平合理性说明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05,8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79%;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弃权 88,7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9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78,2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9528%;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54%;弃权 88,7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318%。 11、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 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797,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3%;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弃权 9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69,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417%;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54%;弃权 9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9%。 12、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797,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3%;反对 30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20%; 弃权 10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69,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417%;反对 30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640%;弃权 10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43%。 13、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 法(试行)>第十八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第八 条规定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797,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3%;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50%; 10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9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69,89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7417%;反对 310,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154%;弃权 97,179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9%。 14、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 提交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08,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7%;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 弃权 9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80,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187%;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89%;弃权 9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5%。 15、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首次披露前上市公司股票价格波动 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10,0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1%;反对 298,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2%; 弃权 9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82,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564%;反对 298,3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12%;弃权 9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5%。 16、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重大资产购买摊薄即期回报情况及相关填补措施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08,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7%;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 11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9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80,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187%;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89%;弃权 9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5%。 17、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及评估报 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08,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7%;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 弃权 9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80,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187%;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89%;弃权 9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5%。 18、审议通过了《关于批准本次重组有关加期审计报告、备考审阅报告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783,9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1%;反对 299,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 弃权 121,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56,3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4003%;反对 299,9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414%;弃权 121,6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4,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583%。 19、审议通过了《关于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的合理性、评估方 法与评估目的的相关性以及评估定价的公允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08,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87%;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17%; 12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9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80,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0187%;反对 299,8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89%;弃权 97,1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425%。 20、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 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26,816,50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1%;反对 292,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95%; 弃权 96,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588,9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2198%;反对 292,6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3579%;弃权 96,36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22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和审议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 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事项一致,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股东可以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 决方式进行投票。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就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并按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为股东提供本次股东大会的 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统计数据。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 13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34 人,代 表股份 327,205,557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1.3384%。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 会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 229 人,代表股份 3,977,973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5026%。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均为特别议案,均由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 司董事签名。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 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 议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两份、副本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4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张晏维 经办律师:方冰清 经办律师:胡建雄 二○二四年九月二日 15